Case Law – 難民申請被拒,聯邦法院司法覆核獲勝訴

@前言

 先來個利申,黃先生這麼多年選擇不接觸這類案件,這與個人能力無關,純粹是個人選擇,因為這麼多年接觸黃先生詢問的人,全部是來自中國大陸。黃先生認為他們可以成功拿到旅遊簽證或學簽,也被容許離開中國來加拿大,怎可能說是被中國大陸迫害,要加拿大保護?!

但是,黃先生在考牌過程中仍要熟讀這方面的法律和 Case Law 案例,可以說是有充份的理論,雖然從未實踐。所以如果香港朋友有這方面需要,為了保障其利益,黃先生不會免為其難接手,會轉介其他的熱心人士幫忙!

@案例導讀 – 2021.11.03 聯邦法院判案 

  1. 申請人來自巴基斯坦,長久在沙地阿拉伯工作,成功拿到旅遊簽證來加拿大,入境時申請加拿大保護
  2. 他的申請先後在 IRB 難民局屬下的 RPD 及 RAD 被拒,最後向聯邦法院申訴,獲批 Leave Application 開庭
  3. 爭議點是他陳述的 Credibility 可信度
  4. RPD 及 RAD 的判決,主要集中他入境時向 CBSA 關員提供的資料,與之後 Basis of Claim Form (BOC) 有衝突,申訴人覺得 RPD 及 RAD 的裁判官不合理
  5. RPD 最初的拒簽理由,是申請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為何前言不對後語
  6. RAD 持同樣的態度,所以維持 RPD 原判
  7. 申訴人認為 RAD 作為初級上訴機構,不應該只著眼入境時 CBSA 官員的口供。或者,如果真的不接受之後 BOC 的陳述,也應該做個合理的平衡
  8. 申訴人代表律師甚至認為,當初入境回答CBSA 官員的提問,並未開始進入難民申請程序,極其量只是用來衡量是否值得讓其行下一步,申請難民,在 IRCC 開檔案。還有,一般旅客入境都要經過 CBSA Officer 初步提問,但目的只是決定讓其入境,或短暫扣留,原機折返。最重要的是,入境者並沒有被要求簽口供紙!
  9. RAD 的裁判官不接受申訴人代表律師以上的見解,認為 CBSA 官員的筆錄一般是可信的
  10. 聯邦法院法官卻認為RAD 裁判官只看重申訴人的前言不對後語,卻沒有回應他不敢回原居地怕被逼害的恐懼。法官還引用案例,RPD 及 RAD 就算考慮前言不對後語,也有責任衡量因此而產生的後果,意思是,不應該咬著技術犯規而不看整個案件的究竟
  1. 聯邦法院法官最後宣判,RAD 的判斷不合理,案件重開再審

@結論

如果手足在入境時申請保護,只需要實話實說不加情緒,到填寫 BOC 的時候仍可以添加新資料。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不用擔心添加的資料,因為入境時沒有提出而被 RPD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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