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 Hong Kong Pathway 於 2020.11 揭開序幕後,市場突然間冒出很多收費的專家,他們的來歷建議消費者做好自己的功課,在互聯網自行尋索其個人資訊,之後自行評價。
另外,一些朋友出於熱心在所屬的谷分享自己的申請經驗,當然有贏亦有輸的,贏了的突然變了專家了。還有個別的谷主不知何故大力鼓吹 DIY,但黃先生對付費諮詢的客戶諮詢時,一定苦口婆心說,如果成功拿到學簽,等於移民完成了一半,剩下的只是時間而已,再者,一生人只處理一次卻又十分重要的第一步,何苦自學,當自己是白老鼠呢?
再者,DIY 成功極其量是省回一些專業費用,這筆費用對於大局來說是那麼重要嗎?萬一 DIY 不成功,難道當初的谷主會向你負責,而失敗對你的打擊可能很沉重,甚至使你打消來加拿大,選擇容易起步的 BNO 5+1,這是你樂於見到的嗎?
@申請學簽的章法
黃先生試試用把申請學簽和打麻雀比較,打麻雀是有章法的,雖然懂章法不一定贏,但至少可以趨吉避凶,不需要出銃。而不懂章法不等於糊不了,但長遠計肯定輸比贏多。另外,亂碰亂撞的卻吃糊了,當然會好多野講,可以下一鋪再食糊嗎?
學簽申請其實是有章法的,專業人士會跟據以下加拿大官方文件著手:
- Immigration and Refugees Protection Act
- Immigration and Refugees Protection Regulations
- 簽證官對於學簽申請的內部指引,但這不是法律,只供參考,收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效果
- 移民部提供的 Application Guide 及 Documents Checklist,但這也不是法律,只是提醒申請人不要遺漏,否則申請不受理或被拒
@何謂 Case Law
以上環節告訴大家,DIY 申請人的資訊基礎極其量局限於以上第4度空間,卻因而成功的大有人在,我們應該替他們高興。但如果要一擊即中,早點贏得入場卷,就可以早些安排一切,例如辭工,賣樓,訂機票,打包行李等等。
當第一次申請被拒,除了重新申請外,有些人會選擇向 Federal Court of Canada 申請 Judiciary Review 司法覆核,能夠成功取得 Leave Application 即受理開庭,法院會把整個過程紀錄下來,包括移民部及申訴人的各自代表律師陳詞,及法官對案子的分析和最後定案,申訴人是否得直。而法官的判斷就是所謂的 Case Law,在法律上有引導性,對將來申請是十分寶貴的參考材料!
所以,經過細心研究這些法庭紀錄,不論申訴人最後是否得直,黃先生可掌握簽證官,移民部代表律師,及聯邦法院法官的思維,為他的客戶趨吉避凶。
@結論
黃先生客觀介紹了學簽申請的 5 道空間,但基於發牌機構對會員的職業操守條款,不可以向客戶提出成功保證,但大家看完這文章後應該心中有數,是否值得委以重任!
香港人加油!
@前言
自從救生艇計劃第 1 期於2021.02.08 推出,及隨後 2021.06.08 第 2 期介紹的 Stream A+B 移民方案詳情,加拿大移民部對香港人的善意已不容置異。可以走 Stream B 的朋友輕而易舉 DIY 拿到 3 年 OWP,有部份甚至帶同配偶及子女一起來,工作一年就可申請移民。其他的香港朋友亦可以申請學簽來加拿大讀書,畢業後走 Stream A 移民,殊途同歸。
@與香港人息息相關的移民資訊
我們完全尊重香港朋友緊貼移民部宣佈的政策和更新,只善意提醒一句,這些看似簡單的資料,其實是有深度的。所以,大家看到的是 2-Dimensional What,但專業人士看到的是 3-Dimensional,除了 What,還有What For及 Why。
另外,香港朋友在自己所屬的群體例如親友,同事,甚至群組,即黃先生最近學到的「谷」,互相交流分享經驗,但黃先生善意提醒,大家是出於熱心參與,是沒有專業知識或實戰經驗作為根基的。
再者,據聞有部份谷主極力推薦 DIY,對谷友失敗的經驗也提出事後孔明的評論。所以,如果香港朋友選擇 DIY 純粹是被潛移默化的,在申請學簽這麼重要的環節遇到挫折,只能有苦自己知,因為你沒有權向谷主問責。
最後,過去一年多在社交媒體尤其是 YouTube,突然湧現大批 KOL,當然有少部份是加拿大移民部認可的注冊移民顧問Registered Canadian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Consultant (RCIC),但大部份的所謂專家是沒有這 RCIC 資格的,當然他們也是出於熱心,但讀者如果不小心,很容易墮入英文說的 “The blind leading the blind”陷阱。香港朋友切勿誤會黃先生用帶有冒犯性的言詞,只是借用這名句背後的意義而已。
@隆重宣佈,黃先生事務所進入社交媒體
2021 轉眼就過,2022.01 開始,除了現在的 網站 外,在黃先生的帶領下,來自香港 3年 OWP 工簽的團隊在資料搜集,圖表及影片製作等等的支持下,開始進入社交媒體的年代,香港人撐香港人!
@我們的製作方向
我們當然不會人云亦云,會根據現時 網站 的怖局給大家提供最新的加拿大移民資訊及黃先生獨到的分析。
@結論
我們已經在 YouTube 上設置了頻道「加拿大黃國為移民法律事務所」,歡迎大家即日 Subscribe 及按下鈴鐺,之後就會收到通知我們將於 2021.12.31 第一集的發佈。
如覺得黃先生的資訊或獨到的分析有用,歡迎大家隨意轉發,但如果能道出消息來源,黃先生會很感謝!
起來,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前言
請點擊這裡,看聯邦法院判詞原文。
@判詞導讀
- 申請人李先生 48 歲,於 01.09 入境加拿大,獲准逗留至 2020.07.09,他隨後延期至 2010.11.15
- 李先生於 06.01 至 2020.11.06 在境內網上讀 ESL
- 07.20 移民部發出 Program Delivery Instruction (PDI),部分內容與旅客入境免學簽學習,在 COVID-19 情況下怎樣處理。換句話說,李先生已經開始了 ESL 課程。
- 11.12 李先生完成 ESL 課程,境內申請學簽,因為他覺得符合 R215(1)(f)(iii) 的要求
- 簽證官於 12.10 拒絕李先生的境內申請,認為他不符合 R215(1)(f)(iii) 的要求,第一張學簽應該境外處理而不是境內。簽證官在 GCMS 系統留下的評語,李先生不符合 R188(1)(c),即不是在入境的最初6個月內完成 ESL
- 這類申請的 Standard of Review 評核標準是 Reasonableness 合理,從以下三方向著手:
a. Transparent 透明
b. Intelligible常理可了解
c. Justified 有理有據
@移民部代表律師理據
- 移民部代表律師提交了簽證官於06.25 的宣誓聲明,大篇幅談及 2020.07.20 提及的 PDI,是拒簽的理據
- 雖然申請人代表律師沒有提出反對接納這份宣誓聲明作為呈堂理據,但法官有權決定是否接納。由於司法覆核是不接受新證據的,法官決定拒絕接受,不容許簽證官加料支持當初的拒簽決定,因為這對申訴人不公平,也等於申訴人不能提交新證據一樣處理。
@聯邦法院法官分析
- 簽證官於 12.10 拒簽時,沒有引用 2020.07.20 的 PDI 有關條款
- 根據 GCMS 紀錄,簽證官於 12.09 初步評核結果,留下李先生 “eligible for a study permit” 這筆記,之後一天後卻拒簽
- 不接受移民部代表律師見解,說 R188(1)(c) 與 R215(1)(f)(iii) 應該捆綁使用。相反,單看 R215(1)(f)(iii) 字面解釋,沒有說明 Pre-requisite 先修課程一定要入境最初 6 個月完成。如果立法者有這原意,應該清楚寫出來,所以不認同兩個條文是互相呼應
- 07.20 PDI的用詞是 “prospective students who wish to begin a program of study…”是將來式,但李先生 2020.06.01 已經開始 ESL 課程,而 2020.07.20 的 PDI 沒有說清楚怎樣處理,已經在讀的 ESL 學生
- 簽證官的決定不能算是合理,因為只看單一指引,沒有探討前文後理,作出合理的分析才下決定
@法院法官的決定
判申訴人得直,案件重開,交給另外一位簽證官跟進
@結論
自 2021.09.07 加拿大放鬆入境後,不少中年的香港人以遊客身份入境探路申請移民,當然大家應該走的是 Stream A,但不少朋友需要先讀 ESL 才被大專學府錄取。如果 6 個月內未能完成,就會給 2020.07.20 的 PDI 捉個正著,在申請 Visitor Record 廷期居留同時,不能繼續上 ESL 課,那怕是網上的,等待 Visitor Record 批准時的一段時間也不可以說 Implied Status 繼續讀書!
@黃先生溫馨提示
如果你遇到以上情況,請立刻與我們聯絡,讓黃先生替你拆掉這炸彈的信管。
起來,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前言
請點擊這裡,看聯邦法院判詞原文。
@判詞導讀
- 申請人 26 歲,於 10.01 被 Fanshawe College 取錄兩年大專課程,之後 2019.11.11 遞交學簽申請,於 2019.12.30 被拒,簽證官用以下理由,引用 R216(1) 拒簽 (First Decision):
a. Does not appear to be sufficiently well established that the purposed studies would be a reasonable expense
b. Incentives to remain in Canada may outweigh their ties to their home country
c. The plan of studies appears vague and poorly documented - 申請人向聯邦法院要求司法覆核,但經 Department of Justice 與申請人代表律師協商,申訴人同意撤回司法覆核申請,DoJ 要求案件重開,由另一簽證官繼續跟進
- 申訴人代表律師於是向法院提交 Notice of Discontinuance (注:我們會在最後的篇幅詳談)
- 申請人於06.15 補交材料,但接手的簽證官於 2020.07.07 再度拒簽,用新的理由支持 R216(1) (Second Decision)
a. Personal assets
b. Financial status言下之意,不覺得申請人有足夠財政實力來:
a. Pay the tuition fees for his program of studies
b. Maintain himself during the period of study
c. Pay for the cost of transport to and from Canada
@申請人提出的理據
- 簽證官拒簽決定 Not reasonable 不合理
- 簽證官違反 Procedural fairness 程序公義
@Reasonableness分析
-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簽證官審閱時有責任以相關法律條文作為指引,同時要全面考慮所有材料,包括其連貫性,更要作理性分析才下決定
- 這次司法覆核重點是 Second Decision 的拒簽理由
- 除了自己有限的存款外,申請人提供了叔叔的宣誓證明,願意提供財政支援,也提供了個人存款給簽證官考慮
- 簽證官不接受叔叔的證據,理由是那些存款除時可以被調走。因此,單憑申請人自己的存款就不足以支持來加拿大留學
- 申請人律師反駁簽證官決定的理據如下:
a. 申請人來加拿大留學的目的及能力已交代清楚
b. 申請人也很誠實,因為自己財力有限,所以要叔叔提供支持,其主動性和誠意應該被考慮
c. 申請人也幸運地有比較富裕的叔叔可以幫忙,學成後回原居地找工作,身價大大提高
d. 留學生需要親友提供財政支援是平常事,簽證官不應該帶有歧視性
e. 申請人經外國留學可以脫貧,簽證官應該給予機會
- 法官覺得簽證官以上決定太 Speculative 投機,在沒有提供足夠的 Rationale 理由支持其想法下就拒簽,就不能算是 Reasonable 合理
@法院法官的決定
簽證官未能提供足夠理由不考慮申請人叔叔的援助就拒簽,不能說是合理,因為:
- Not Transparence 不透明
- Unintelligible常理不可了解
- Unjustified 沒有理據
判申訴得直,案件重開,交由另一簽證官接手完成
@結論
其實簽證官引用 R216(1) 的權力是有制約的,如果申請人吃了眼前虧,可經加拿大這邊的聯邦法院拿回公道。
@什麼是 Notice of Discontinuance
黃先生試試用最簡單的方法解釋這比較複雜的法律程序,當申請人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的 Leave application 申請後,DoJ 會接手處理,代表律師了解案情後覺得申訴人有理有據,與其浪費政府資源開庭,會向申訴人代表律師協商和解,如果申訴人願意撤案,DoJ 會要求移民部重開案件。反正這亦是申訴一方希望得到的結果,當然會欣然接受。最起碼,接手的簽證官不能以同樣理由再度拒簽,以此 Case Law 為例,爭論點只是 Second Decision 而已!
@黃先生溫馨提示
簽證官很多時犯下因循苟且的錯誤,粗疏地拒絕學簽申請,吃了眼前虧的申請人,只要你的鬥志仍在,可以把簽證官的粗疏有利於法院申訴,學簽最後都是會拿到的!
起來,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前言/背景
請點擊這裡,看聯邦法院判詞原文。
@判詞導讀
申請人報讀 George Brown College 的 ECE,當初申請被拒但要求簽證官 Reconsideration 重新考慮,要求被接納但最終維持原判,所以向聯邦法院申訴
- 申請人報讀 George Brown College 的 ECE,當初申請被拒但要求簽證官 Reconsideration 重新考慮,要求被接納但最終維持原判,所以向聯邦法院申訴
- 簽證官慣例引用 R216(1)(b),不滿足申請人讀完書會離境,用以下考慮點支持這疑慮:
a. Purpose of visit
b. Limited prospects of employment in home country
c. Current employment situation
d. Personal assets
e. Financial status - 申請人認為簽證官沒有認真考慮提交的材料就拒簽,自覺 Study Plan 已交代清楚為什麼要來讀 ECE
- 申請人認為簽證官的評語太武斷,說同樣課程在原居地也可以報讀,為何來加拿大。
- 簽證官對申請人的背景多方面說 unclear,但只提出疑問卻沒有提供分析,就負面裁決
- 總而言之,申請人覺得簽證官的決定是:
a. Ambiguous 無凌兩可
b. Unintelligible常理不可了解
c. Unjustified 沒有理據
@聯邦法院法官的分析
- 跟據在案的材料,覺得簽證官 “Failed to meaningfully engage with her detailed study plan…”
- 簽證官提出疑點卻沒有分析,就覺得申請人不是 Bona fide 學生,是對申請人不公平
- 法官認同簽證官有 Discretionary Authority 隨意權力處理這學簽申請,申請人也應該尊重。但申請人的不滿是簽證官整體的基本態度,而不是針對若干單獨爭議點
- 簽證官放在 GCMS 系統的評語,沒有充分提及或反映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這就有以偏概全的失當
- 整體而言,簽證官拒簽的理由既不透明,也違反常理
@聯邦法院法官的判斷
司法覆核勝訴,申請重開,交由另一簽證官接手繼續處理。
@結論
香港的 DIY 朋友如果申請失敗,下一步棋不是要求司法覆核,因為這司法程序是不接納新資料的,例如更多的資金證明。相反,應該找加拿大移民部認可的專業人士重新部處,捲土重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輸掉,才向聯邦法院申訴。
@黃先生溫馨提示
簽證官很多時犯下因循苟且的錯誤,粗疏地拒絕學簽申請,吃了眼前虧的申請人,只要你的鬥志仍在,可以把簽證官的粗疏有利於法院申訴,學簽最後都是會拿到的!
起來,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前言
大家請參考黃先生以下文章打個底,首先聲明我們不是與這項目為敵,只是提供客觀資料包括移民部統計數據,幫大家作一個 Informed Decision 知情的决定而已。
最新情報 : Start-up Visa (SUV) 另一潛在風險
停不了的最新情報: Star-up Visa (SUV) 申請在疫情期間被閣置
@案情解讀
如果大家有興趣看看案情原文,請點擊這裡,雖然這是公開資料,我們還是用 K 女士來形容申請人吧。
- K 女士的 SUV 申請在06.28 被拒,簽證官判斷他是為移民而辦 SUV,而不是真正有心在加拿大創業。法庭文件同時顯示,申請人滿足項目的最基本要求只是技術性的問題,但核心點是他是否有誠意在加拿大創業
- 簽證官雖然對生意計劃有疑慮,但仍然要對申請人公平,安排給第三方 CABI 作 Peer Review,02.16 收到報告,知道情況與當初申請時有很大改變,也只道 K 小姐需要每年付加幣 $300,000 給 Empowered這個 Incubator 公司。Incubator 的角色,用最簡單的方法理解是提供實質服務,協助外國人在加國新環境籌備及進行生意計劃,但 CABI覺得每年 $300,000 這收費是極不尋常
- 基於以上,簽證官先後於02.08 及 2018.03.09 要求 K 女士提供生意計劃書最新資料。由於K 女士的回應馬馬虎虎,簽證官更加懷疑其創業的認真性,之後發出 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 (PFL),羅列所有疑點給予機會解釋
- K 女士只能提供與 Empowered 的電郵來往,仍然堅持每星期花不少於十小時在這生意計劃上。她甚至告誡簽證官不應猜度她的努力,如果因此而拒簽,她將不惜代價訴諸聯邦法院
- 案情還帶出另一重大疑點,既然 K 女士每年付給 Empowered $300,000,為何 Empowered 作為 Incubator 沒有提供文件證明自己的輔導角色,簽證官因此把 K 女士的申請拒絕了
- K 女士要求聯邦法院開庭司法覆核,認為簽證官的決定 Unreasonable 不合理,處理程序上也 Unfair 不公平
@Reasonableness 分析
- K 女士自稱的角色,是創業公司的 Director,主要投資者,及 CEO ,生意計劃說自己全職在溫哥華由 Empowered 提供的辦公室設備工作,也有急切需要先拿 Work Permit 開展加方工作。
- Empowered 因此提供 Letter of Support,給 K女士,她需要在 01 至2017.12 這段時間在溫哥華工作,她的工簽也順利於 2017.02.05 獲批。
- 但是,根據出入境紀錄,K 女士於 02.08 入境拿工簽,速速於 2017.03.07 回港,只是短短的一星期。她聲稱可以在香港繼續策劃新公司生意,但能夠提供的證據只是與 Empowered 員工的 WeChat 談話紀錄。最重要的是,K 女士申請工簽時的急切需要及答允的角色在短短一星期內私下作了重大更改
- 聯邦法院法官認為簽證官只是客觀分析情況,不存在猜度 K 女士的角色和努力,因為責任在於 K 女士展示對新公司參與的 Good Faith 真誠度。最重要的是,SUV 對創業者有清晰要求 “ If they intend to participate or have participated, in an agreement or arrangement in respect of a commitment primarily for the purpose of acquiring [immigration] status”。正確理解是,經過積極參與生意營運而最後拿到永久居民身份,因果不能癲倒!
- 其實 K 女士沒必要趕急先拿工簽來加拿大開展新公司業務,但以此原因拿到工簽卻不履行初衷,因此簽證官覺得她沒有誠意,合理不過。再者,Empowered 收費提供服務不是問題,但 K 女士仍然要證明自己熱烈參與公司事務,這方面卻缺乏
@Fairness 分析
K 女士自覺簽證官知道她付年費 $300,000 給 Empowered 因而戴有色眼鏡,這對她不公平,但是,簽證官只提及在 CABI 的第三方 Peer Review 報告看到這點,只是陳述事實,沒有另加意見,所以 K 女士說簽證官不公平是自己多想了。
@結論
經這案件,希望正在考慮參與 SUV 計劃的香港朋友留意以下考慮點:
- 申請人即本案件的 K 女士,個人背景被包裝後符合 SUV 項目要求只是技術性操作,但假的始終真不了,出事只是遲早的問題
- 參與 SUV 計劃的加拿大機構,例如本案子的 Empowered Incubator,全是移民部指定的。但這些機構滲透市場的能力十分有限,客戶來源絕大多數是由第三方介紹的,而這第三方可以是任何人,即無需要是加拿大的律師,或注冊移民顧問
- 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在香港開一間所謂的顧問公司招來客人,但只擔當轉介角色,從中獲取利潤。有理由相信,K 女士付給 Empowered Incubator 的 $300,000 加元,不少於一半是 「艇仔」的利潤。利之所至,艇仔們會好話講盡,最終失敗 K 女士是唯一的輸家
- 整個事件,K 女士就算付了高昂代價卻最終失敗,自己不多不少也要負些責任!她能夠負擔這筆費用,應該是精明的商人,但仍然願意挻而走險,只能說是抱僥倖心態,因為她沒可能不知道整個計劃只是紙上談兵而已
- 如果 K 女士知道 SUV 這類移民申請,加拿大每年只接收十分有限的名額,在來者不拒的情況下,就算一切順利,以 12.15 移民部網站顯示需要 31 個月,如果失敗,未必有時間在 2026.08.31 前走 Stream A
- 請參看我們另一篇文章,大家旁觀者清可以看到 K 女士選擇走的 SUV 是何等的冒險
- 附表是移民部 2015-2020 這 6 年間所有指定機構處理 SUV 成功的統計數字,以移民登錄的人頭計,我們的導讀如下:
a. 假設大部份案子是 5 個家庭組合,為簡單起見只算夫婦二人不算孩子,以 2020 的 201 人成功登陸為例,其實大有可能只是 201/5/2 = 20 個申請而已
b. 移民部指定的三類機構,以 Business Incubator 獨領風騷
c. 當初處理 K 女士案子的 Empowered Startups Ltd 是同業的姣姣者,但是否有顧及客戶利益,大家可自行評價
起來,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前言/背景
SP申請人是太太,SOWP 申請人是丈夫,同是伊朗人,雙雙被拒,也分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成功獲得開庭機會。我們的導讀只集中於主申請人。
(注: 黃先生借題發揮,其實丈夫沒必要花錢要求司法覆核,因為只要太太覆核成功,自己的 SOWP 就手到拿來。可是,專門打官司的移民律師只會順應客人的要求,例如這案子的丈夫,反正是客人的意願。相反黃先生會替客戶衡量成本效益,應花才花!)
@案情導讀
- 申請人報讀兩年大專課程,但首先要經過一年 ESL 培訓,即俗語說的「雙錄取」,同一所學府,先完成內設 ESL 課程,之後搭直昇機讀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Visa Officer引用 R216(1) 拒簽,列出的例牌疑點,同樣被拒的香港人卻不陌生
a. Her family ties in Canada and Iran
b. Purpose of her visit
c. Personal assets
d. Financial status
- 爭議點是 簽證官是否有違反 a. Procedural Fairness 程序公義及 b. 簽證官的決定是否不合理
- 學簽這類申請的 Standard of Proof 評核標準乃 Reasonableness ,是否 Reasonable 可從三大方向探討 :
- Transparent 公開透明
- Intelligible 常理可了解的
- Justified 有理有據
@申請人提出的理據
- 簽證官應該集中審核提交的文件,不應該把伊朗的社會動蕩拼入考慮,懷疑申請人夫婦是為避難而來加拿大,所以有很大的移民傾向
- 簽證官莫視部份重要文件
- 簽證官的拒簽理由與申請人遞交的文件不太相關
- 簽證官有成見
@移民部代表律師提出的反駁
- 這類案子簽證官有 Discretionary Authority 隨意權力,這點申請人不能不尊重
- 簽證官沒有懷疑申請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不存在做假的疑慮,所以沒需要給申請人發 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 (PFL)
@聯邦法院法官的分析
- 如果簽證官對申請人材料的真實性沒懷疑,PFL 並非必要程序
- 簽證官在沒有懷疑申請人的材料同時,卻沒有清楚道出為何不滿意
- 簽證官應該沿用相關法律條文及政策作出評核,但卻沒有受這約束,意思是加插其他不應使用的個人考慮點
@聯邦法院法官的判斷
最後法官判簽證官的拒簽決定不合理,基於以下理由
- 申請人的財政能力,包括夫婦二人各自銀行戶口,及各自父母提供的援助,相關轉帳記錄也提供了,但簽證官只是輕輕的說一句 not cleared! 這判斷不符合 4b Intelligible 常理可了解的要求
- 簽證官說 Study Plan is Vague 空洞 and Unclear 不清晰,但提出的理由卻風馬牛不相及
- 簽證官提及伊朗政治和經濟動蕩,但沒有進一步說明什麼政治和經濟因素而產生的動蕩。就算簽證官可以用常理推斷,但不應該偏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否則只能說是推測而已
最後判申請人得直,案件重開,由另一簽證官接手。慣例是,接手的簽證官不能再度以同樣理由拒簽。
@結論
香港的朋友對 R216 聞虎色變,但其實簽證官的隨意權力是有制約的,所以,Letter of Explanation 如果在「情」,「理」,「法」三方面都落足材料,簽證官相對地要醒神,最起碼不用糊亂來!
所以,黃先生熟讀 Case Law 肯定可以幫客戶趨吉避凶,但礙於監管機構的職業操守條款,不能給客戶提供成功的保證,這方面大家要用點想像力吧!
請點擊以下連結查看:
起來,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前言
先來個利申,黃先生這麼多年選擇不接觸這類案件,這與個人能力無關,純粹是個人選擇,因為這麼多年接觸黃先生詢問的人,全部是來自中國大陸。黃先生認為他們可以成功拿到旅遊簽證或學簽,也被容許離開中國來加拿大,怎可能說是被中國大陸迫害,要加拿大保護?!
但是,黃先生在考牌過程中仍要熟讀這方面的法律和 Case Law 案例,可以說是有充份的理論,雖然從未實踐。所以如果香港朋友有這方面需要,為了保障其利益,黃先生不會免為其難接手,會轉介其他的熱心人士幫忙!
@案例導讀 – 2021.11.03 聯邦法院判案
- 申請人來自巴基斯坦,長久在沙地阿拉伯工作,成功拿到旅遊簽證來加拿大,入境時申請加拿大保護
- 他的申請先後在 IRB 難民局屬下的 RPD 及 RAD 被拒,最後向聯邦法院申訴,獲批 Leave Application 開庭
- 爭議點是他陳述的 Credibility 可信度
- RPD 及 RAD 的判決,主要集中他入境時向 CBSA 關員提供的資料,與之後 Basis of Claim Form (BOC) 有衝突,申訴人覺得 RPD 及 RAD 的裁判官不合理
- RPD 最初的拒簽理由,是申請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為何前言不對後語
- RAD 持同樣的態度,所以維持 RPD 原判
- 申訴人認為 RAD 作為初級上訴機構,不應該只著眼入境時 CBSA 官員的口供。或者,如果真的不接受之後 BOC 的陳述,也應該做個合理的平衡
- 申訴人代表律師甚至認為,當初入境回答CBSA 官員的提問,並未開始進入難民申請程序,極其量只是用來衡量是否值得讓其行下一步,申請難民,在 IRCC 開檔案。還有,一般旅客入境都要經過 CBSA Officer 初步提問,但目的只是決定讓其入境,或短暫扣留,原機折返。最重要的是,入境者並沒有被要求簽口供紙!
- RAD 的裁判官不接受申訴人代表律師以上的見解,認為 CBSA 官員的筆錄一般是可信的
- 聯邦法院法官卻認為RAD 裁判官只看重申訴人的前言不對後語,卻沒有回應他不敢回原居地怕被逼害的恐懼。法官還引用案例,RPD 及 RAD 就算考慮前言不對後語,也有責任衡量因此而產生的後果,意思是,不應該咬著技術犯規而不看整個案件的究竟
- 聯邦法院法官最後宣判,RAD 的判斷不合理,案件重開再審
@結論
如果手足在入境時申請保護,只需要實話實說不加情緒,到填寫 BOC 的時候仍可以添加新資料。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不用擔心添加的資料,因為入境時沒有提出而被 RPD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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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來,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前言/背景
這是 Federal Court of Canada 於 2019.10.09 的判案,申請人是 Computer Programmer,亦有多年 web graphic design 工作經驗。他自稱融合以上兩個工作技能,用電腦設計圖案,包括 3D 打印,生產各類蛋糕的裝飾,自稱十分受當地個人及公司甚至來自國外的訂單。
他自稱研究了 BC 省市場,可以網上推廣及銷售產品,甚至處理所有運送的事宜。
@移民部律師的供詞
移民部代表律師稱,從當初申請檔案中,看不到申請人清楚描述生意計劃,一切只是自圓其說,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其想法,更沒有一步一步的實施步驟。最重要的是,不認同申請人把自己以上的工作技能當自己是 Artist 藝術家,覺得申請人很刻意把自己包裝符合 Self-employed 項目的要求。
@聯邦法院法官的分析
不認同申請人當自己是 Artist,相反,是刻意包裝去符合移民條例第 88(1) 及 100 條,對 Self-employed 項目的要求。這兩條文簡單地了解如下:
- 申請人的工作背景,是自僱而不是受聘的,而其技能是可以給加拿大提供重大貢獻,得益於特定的經濟活動
- 以上提及的特定經濟活動,第 88 條款給了定義屬於以下三類
- Cultural 文化活動
- Athletics 體育活動
- Farm management 農場管理
@Cultural 文化活動
何謂文化活動,移民法律卻沒有給予更詳盡的解釋,只可以用一般常理去理解,例如畫家,舞蹈家,歌唱家,影視製作及演員,鋼琴或其他樂器師等等。
@Athletics 體育活動
例如羽毛球,乒乓球,籃球,足球,功夫師傅,游泳等等。
@Farm management 農場管理
需要自購農場,之後落手落腳參與日常管理和運作。
@申訴人律師的辯詞
申訴人律師代表說當初的移民官沒有跟從 Procedural Fairness 程序公義,如有疑問,應該向申請人提出要求解釋,卻沒有這樣做,對申請人不公平。
@聯邦法院法官的最後分析
Procedural Fairness 程序公義不等於簽證官要沒完沒了,不斷要求申請人澄清直至滿足為止。再者,其實如果申請人的背景不符合88 條款三個中的其中一個,根本一開始就應該被拒接受理,簽證官可省回很多時間。
@結論
從這個 Case Law 大家看到,不少申請人出於以下錯誤而失敗:
- 有意或無意被中介包裝到符合 88 條款三個中的其中一個
- 錯誤理解 Self-employed 不是不打工這麼簡單,因為有很多情況下是不會打工的,但符合項目的要求只是狹義的三個要求
所以,香港人要走 Self-employed,首先要撫心自問是否符合 88 條的要求,而不是被中介說服,只是走出下一步,卻不是朝向終點進發的,假的真不了,結果是自欺欺人,最後成為唯一的輸家!
起來,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前言
2021.09.07 開始,加拿大逐步恢復放寬入境限制,香港人接種兩濟疫苗可以隨意入境。可以預見的是不少香港人會把握機會來加拿大,一係就找物業投資機會,一係就為移民探路。議題是 2021.09.16 加拿大聯邦法院司法覆核申請判詞,法官判申訴人被 Immigration Division 發出 Exclusion Order 拒逐令,是有理有據,意味著申訴人打包回原居地同時,兩年之內未得移民部事前批准不得來加拿大!
@案情簡單時序
2017.12.25 – 這位印度人成功拿到移民部發出的旅遊簽證申抵達加拿大,當初申請理由是探望家人
2018.05.26 – 他要求延期居留,提出同樣理由,獲延期至 2018.11.30
2018.10.15 – 他獲聘為燒焊員,手續上老闆需要申請 LMIA,這位印度人才可以申請工簽
2019.02 – 他再度申請延期居留,同樣提出探親理由
2019.03.12 – 老闆的 LMIA 獲批,於 2019.04 通知了他
2019.03.25 – 第二度獲得延期至 2019.08.06
2019.05.02 – 他貪快選擇去彩虹橋離境兜個轉回來,申請工簽,但邊境簽證官員發覺他的 2019.02 居留延期申請,只是提及探親,而老闆申請 LMIA 的程序十分煩瑣及冗長,他沒可能沒有參與或不知情,即沒有如實報上當時的情況和需要,所以出命令安排他去 Immigration Division 開 Hearing 聽證會,讓他向裁判官解釋
2019.12.19 – Immigration Division 裁判官判他隱瞞事實,發出 Exclusion Order 驅逐令。裁判官說問題不在於他申請工作,只是他沒有在 2019.02 第二度申請延期時和盤托出。申請人不服,向 Federal Court of Canada 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
2021.09.16 – 聯邦法院法官支持Immigration Division 裁判官的決定,他完全有機會將找工的事實於2019.02 如實說出,而辯護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責任在於申請人忠實,沒有權自我判斷什麼事告知簽證官什麼可以省卻。另外,就算有聘用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處理,也不能以不懂英文推卸責任,因為最終自己要簽名的。移民部代表律師甚至提出申請人最初於 2017.12.15 申請第一次旅遊簽證時沒有交代燒焊工的海外工作背景,是再度 Misrepresented,但已不再重要。
@溫馨提示
如果你當初以旅遊或探親原因入境加拿大,之後找到移民方案,例如申請讀書走 Stream A,這案例值得你參考,引以為戒。如需要法律諮詢,請聯絡我們 Alfred@LingWong.ca
香港人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