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一特區政府拒絕處理CNCC,救生艇還有著落嗎?

@前言

首先請點擊這裡看YouTuber於2022.06.02的發現,請恕我們沒有時間fact check,意思大概是特區政府不會配合移居英國的若干類專業人士,他們需要CNCC證明品格優良才有機會獲僱主聘用,例如教師、社工等,如果屬實,我們替那些香港朋友感到無奈之餘,也只能嘆一聲手段卑劣,區區一份電腦處理的文件,需要人手處理的部分十分有限,損人之餘不利己,甚至損人以保仕途。

點擊這裡,看當地傳媒於2022.06.08的報導,我們集中回應其關於「論離港潮:若非違法為何離去」一節,處長稱「任何有良知、有正義感的人,都應該要懂得尊重法治」,更指港人所說的「『紅線』正是法律規條,強調警方從未要求那些人離港,他們離港只屬一己意願,反問若非違法,為何要離港」,行使公權的執法部門首長竟然有這種狗屁邏輯,身處香港的朋友如果反駁,又會被屈犯黨安法,大家一次又一次看到,原來「一國兩制」的意思是不用考慮香港人「制」定「唔制」,都係咁話,大家仍堅持「一國兩制」嗎?

@2022.07.01之後點睇?

沒有最卑劣,只有更卑劣,有些KOL開始談論有機會封關,除非收到聖旨,邊個敢玩到咁大。但是,把拒絕發CNCC這卑劣手段延伸到上加拿大救生艇的香港朋友,只是簡單的內部行政指令就可立刻實施,收容國也奈不了他的何。

@不發CNCC會打沉救生艇嗎?

黃先生在此負責任地說句,絕對不會!

@法律賦予加拿大移民部長的特別權力

點擊這裡,閱讀移民法律第25.2條,基於公眾利益,IRCC有權 “grant that person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or an exemption from any applicable criteria or obligations of this Act”,後者所指的exemption,當然可以包括CNCC。所以,如果耍強權做出荒天下之大謬的事情,絕對有理由相信移民部長會立刻作出回應以安定人心,這簡單的邏輯不難理解吧!

@移民法律第25.2條的應用

首先強調一點,經25.2條行使的權力只是暫時措施,如果有需要轉為永久性,就會將這個移民項目加入永久性項目中,例如family class、economic class等等。

基於公眾利益,移民部長就是引用這條文,推出HK Pathway這暫時項目,有效期至2026.08.31。對香港居民來說,有以下三個大幅豁免措施,如下:

  1. 3年OWP,分析如下:

點擊這裡看IRCC於2021.02.08發佈的指引,把香港居民分為三大類作處理:

    • 過去五年大專畢業,即政策提及的Group 1 Foreign Nationals:

請參看獲豁免的200(1)(c)和200(3)(e)

關於200(1)(c),大家肯定看得一頭霧水,但不用介意,由黃先生提供簡單總結,WP申請人要符合其中任何1項要求,否則就不能獲批。IRCC因為要幫香港人,把所有條件豁免了,所以大家便能輕輕鬆鬆拿到三年OWP。這就是25.2條的 “an exemption from any applicable criteria or obligations of this Act” 的應用。

關於200(3)(e),其實大家可以略過,簡單解釋是,之前人在加拿大有違反短暫居民條件的香港朋友,例如非法讀書或工作、逾期居留等,一律既往不究。

    • 其18歲以上家庭成員,即政策提及的Group 2 Foreign Nationals:

同樣建基於豁免200(1)(c)和200(3)(e),但隨行family member除配偶外,亦包括18歲以上的子女,所以是否合用便適隨尊便。

黃先生注:1) 18歲以上子女,可以直接拿OWP,其實年齡上限是22歲,2) 18歲以下子女,因為父母其中一方拿OWP,不用SP也可以讀中小學,此乃一貫做法,並不需25.2施恩。

    • 身處加拿大的以上兩種人士,即政策提及的Group 3 Foreign Nationals:
      繼續豁免200(1)(c)和200(3)(e),加送大禮199(a) to (i) 獲豁免,大家應該同樣看得一頭霧水,但大家同樣不用介意,再由黃先生提供簡單總結,人在境內首次申請工簽有諸多條件,香港遊客絕大部分不會符合,要幫香港人就要廢掉那些條件。

  1. Stream A or B for PR,分析如下:

    點擊這裡看IRCC於2021.06.08發佈的指引,介紹Stream A或B獲豁免的條文如下:

    10(2)(c),原文是 “indicate the class prescribed by these Regulations for which the application is made”,重點是 “class”,申請人要符合上述提及的,例如family class及economic class。既然HK Pathway只是建基於2的暫時移民項目,就不能歸宗,為了幫助香港人便豁免了。

    70(1)(a)(c)(d)及70(2),簡單統一解釋,這裡所指的是各種現行永久性移民項目,例如上述提及的family class及economic class,香港人不用介意的。

    以上就是25.2原文 “foreign national who is inadmissible or who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Act, grant that person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的應用。

    黃先生注:其實以上條文已埋下伏線 “foreign national who is inadmissible”,例如因社運被判刑的人士,可以特事特辦,請點擊這裡看程序。

  2. 免收IRCC申請費

點擊這裡,身處加拿大的香港人,temporary resident application暫准居民申請,例如visitor record、study permit、work permit等免交申請費,正是移民部長引用25.2(2) 特權的短暫措施,原文是 “The Minister may exempt the foreign national from the payment of any applicable fees”。

 

@發人深省的問題

曾有申請OWP或SP的香港朋友或其隨行配偶,這包括申請eTA的遊客,有意無意沒有如實披露過去在香港的刑事記錄,但之後往往被簽證官追問究竟,那加拿大駐香港的簽證官又從何得知呢?

所以,既然有現成背後通報機制,簽證官根據收到的資料足夠作決定,格外施恩,不需要CNCC也可批學簽工簽或移民。如果這機制也熔斷了,有理由相信移民部長基於公眾利益,會繼續引用25.2回應,你有張梁計,我有過牆梯,夠膽就封關,加拿大就再幫不了。

 

@結論

由以上25.2應用例子可見,移民部長的權力雖然無限大,但只應用於保障公眾利益,絕不是像某些國家或地區般用以打壓人民。如果香港朋友走救生艇,中途遇到特區政府的任何橫蠻措施,在身不由己下,移民部長會毫不猶豫以25.2為基礎,幫人幫到底,例如豁免CNCC。至於萬一封關就真的無能為力了,身處特區的加籍人士也會遭殃。

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