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Law 2021.09.27 – 學簽被拒,司法覆核得直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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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導讀 

  1. 申請人李先生 48 歲,於 01.09 入境加拿大,獲准逗留至 2020.07.09,他隨後延期至 2010.11.15

  2. 李先生於 06.01 至 2020.11.06 在境內網上讀 ESL

  3. 07.20 移民部發出 Program Delivery Instruction (PDI),部分內容與旅客入境免學簽學習,在 COVID-19 情況下怎樣處理。換句話說,李先生已經開始了 ESL 課程。

  4. 11.12 李先生完成 ESL 課程,境內申請學簽,因為他覺得符合 R215(1)(f)(iii) 的要求

  5. 簽證官於 12.10 拒絕李先生的境內申請,認為他不符合 R215(1)(f)(iii) 的要求,第一張學簽應該境外處理而不是境內。簽證官在 GCMS 系統留下的評語,李先生不符合 R188(1)(c),即不是在入境的最初6個月內完成 ESL

  6. 這類申請的 Standard of Review 評核標準是 Reasonableness 合理,從以下三方向著手:

    a. Transparent 透明
    b. Intelligible常理可了解
    c. Justified 有理有據

@移民部代表律師理據

  1. 移民部代表律師提交了簽證官於06.25 的宣誓聲明,大篇幅談及 2020.07.20 提及的 PDI,是拒簽的理據

  2. 雖然申請人代表律師沒有提出反對接納這份宣誓聲明作為呈堂理據,但法官有權決定是否接納。由於司法覆核是不接受新證據的,法官決定拒絕接受,不容許簽證官加料支持當初的拒簽決定,因為這對申訴人不公平,也等於申訴人不能提交新證據一樣處理。

@聯邦法院法官分析

  1. 簽證官於 12.10 拒簽時,沒有引用 2020.07.20 的 PDI 有關條款

  2. 根據 GCMS 紀錄,簽證官於 12.09 初步評核結果,留下李先生 “eligible for a study permit” 這筆記,之後一天後卻拒簽

  3. 不接受移民部代表律師見解,說 R188(1)(c) 與 R215(1)(f)(iii) 應該捆綁使用。相反,單看 R215(1)(f)(iii) 字面解釋,沒有說明 Pre-requisite 先修課程一定要入境最初 6 個月完成。如果立法者有這原意,應該清楚寫出來,所以不認同兩個條文是互相呼應

  4. 07.20 PDI的用詞是 “prospective students who wish to begin a program of study…”是將來式,但李先生 2020.06.01 已經開始 ESL 課程,而 2020.07.20 的 PDI 沒有說清楚怎樣處理,已經在讀的 ESL 學生

  5. 簽證官的決定不能算是合理,因為只看單一指引,沒有探討前文後理,作出合理的分析才下決定 

@法院法官的決定 

判申訴人得直,案件重開,交給另外一位簽證官跟進

@結論

自 2021.09.07 加拿大放鬆入境後,不少中年的香港人以遊客身份入境探路申請移民,當然大家應該走的是 Stream A,但不少朋友需要先讀 ESL 才被大專學府錄取。如果 6 個月內未能完成,就會給 2020.07.20 的 PDI 捉個正著,在申請 Visitor Record 廷期居留同時,不能繼續上 ESL 課,那怕是網上的,等待 Visitor Record 批准時的一段時間也不可以說 Implied Status 繼續讀書!

@黃先生溫馨提示

如果你遇到以上情況,請立刻與我們聯絡,讓黃先生替你拆掉這炸彈的信管。

起來,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