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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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導讀
申請人報讀 George Brown College 的 ECE,當初申請被拒但要求簽證官 Reconsideration 重新考慮,要求被接納但最終維持原判,所以向聯邦法院申訴
- 申請人報讀 George Brown College 的 ECE,當初申請被拒但要求簽證官 Reconsideration 重新考慮,要求被接納但最終維持原判,所以向聯邦法院申訴
- 簽證官慣例引用 R216(1)(b),不滿足申請人讀完書會離境,用以下考慮點支持這疑慮:
a. Purpose of visit
b. Limited prospects of employment in home country
c. Current employment situation
d. Personal assets
e. Financial status - 申請人認為簽證官沒有認真考慮提交的材料就拒簽,自覺 Study Plan 已交代清楚為什麼要來讀 ECE
- 申請人認為簽證官的評語太武斷,說同樣課程在原居地也可以報讀,為何來加拿大。
- 簽證官對申請人的背景多方面說 unclear,但只提出疑問卻沒有提供分析,就負面裁決
- 總而言之,申請人覺得簽證官的決定是:
a. Ambiguous 無凌兩可
b. Unintelligible常理不可了解
c. Unjustified 沒有理據
@聯邦法院法官的分析
- 跟據在案的材料,覺得簽證官 “Failed to meaningfully engage with her detailed study plan…”
- 簽證官提出疑點卻沒有分析,就覺得申請人不是 Bona fide 學生,是對申請人不公平
- 法官認同簽證官有 Discretionary Authority 隨意權力處理這學簽申請,申請人也應該尊重。但申請人的不滿是簽證官整體的基本態度,而不是針對若干單獨爭議點
- 簽證官放在 GCMS 系統的評語,沒有充分提及或反映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這就有以偏概全的失當
- 整體而言,簽證官拒簽的理由既不透明,也違反常理
@聯邦法院法官的判斷
司法覆核勝訴,申請重開,交由另一簽證官接手繼續處理。
@結論
香港的 DIY 朋友如果申請失敗,下一步棋不是要求司法覆核,因為這司法程序是不接納新資料的,例如更多的資金證明。相反,應該找加拿大移民部認可的專業人士重新部處,捲土重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輸掉,才向聯邦法院申訴。
@黃先生溫馨提示
簽證官很多時犯下因循苟且的錯誤,粗疏地拒絕學簽申請,吃了眼前虧的申請人,只要你的鬥志仍在,可以把簽證官的粗疏有利於法院申訴,學簽最後都是會拿到的!
起來,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