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入境後申請廷期,期間申請工簽,簽證官以Misrepresentation 理由拒簽,聯邦法院司法覆核也失敗

@前言

2021.09.07 開始,加拿大逐步恢復放寬入境限制,香港人接種兩濟疫苗可以隨意入境。可以預見的是不少香港人會把握機會來加拿大,一係就找物業投資機會,一係就為移民探路。議題是 2021.09.16 加拿大聯邦法院司法覆核申請判詞,法官判申訴人被 Immigration Division 發出 Exclusion Order 拒逐令,是有理有據,意味著申訴人打包回原居地同時,兩年之內未得移民部事前批准不得來加拿大!

@案情簡單時序

2017.12.25 – 這位印度人成功拿到移民部發出的旅遊簽證申抵達加拿大,當初申請理由是探望家人

2018.05.26 – 他要求延期居留,提出同樣理由,獲延期至 2018.11.30

2018.10.15 – 他獲聘為燒焊員,手續上老闆需要申請 LMIA,這位印度人才可以申請工簽

2019.02 – 他再度申請延期居留,同樣提出探親理由

2019.03.12 – 老闆的 LMIA 獲批,於 2019.04 通知了他

2019.03.25 – 第二度獲得延期至 2019.08.06

2019.05.02 – 他貪快選擇去彩虹橋離境兜個轉回來,申請工簽,但邊境簽證官員發覺他的 2019.02 居留延期申請,只是提及探親,而老闆申請 LMIA 的程序十分煩瑣及冗長,他沒可能沒有參與或不知情,即沒有如實報上當時的情況和需要,所以出命令安排他去 Immigration Division 開 Hearing 聽證會,讓他向裁判官解釋

2019.12.19 – Immigration Division 裁判官判他隱瞞事實,發出 Exclusion Order 驅逐令。裁判官說問題不在於他申請工作,只是他沒有在 2019.02 第二度申請延期時和盤托出。申請人不服,向 Federal Court of Canada 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

2021.09.16 – 聯邦法院法官支持Immigration Division 裁判官的決定,他完全有機會將找工的事實於2019.02 如實說出,而辯護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責任在於申請人忠實,沒有權自我判斷什麼事告知簽證官什麼可以省卻。另外,就算有聘用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處理,也不能以不懂英文推卸責任,因為最終自己要簽名的。移民部代表律師甚至提出申請人最初於 2017.12.15 申請第一次旅遊簽證時沒有交代燒焊工的海外工作背景,是再度 Misrepresented,但已不再重要。

@溫馨提示

 如果你當初以旅遊或探親原因入境加拿大,之後找到移民方案,例如申請讀書走 Stream A,這案例值得你參考,引以為戒。如需要法律諮詢,請聯絡我們 Alfred@LingWong.ca

香港人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