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Law – 香港人 SUV 被拒,司法覆核同告失敗

@前言

大家請參考黃先生以下文章打個底,首先聲明我們不是與這項目為敵,只是提供客觀資料包括移民部統計數據,幫大家作一個 Informed Decision 知情的决定而已。

香港人,仲行 SUV/Caregiver?!

最新情報 : Start-up Visa (SUV) 另一潛在風險

停不了的最新情報: Star-up Visa (SUV) 申請在疫情期間被閣置

@案情解讀

如果大家有興趣看看案情原文,請點擊這裡,雖然這是公開資料,我們還是用 K 女士來形容申請人吧。

  1. K 女士的 SUV 申請在06.28 被拒,簽證官判斷他是為移民而辦 SUV,而不是真正有心在加拿大創業。法庭文件同時顯示,申請人滿足項目的最基本要求只是技術性的問題,但核心點是他是否有誠意在加拿大創業

  2. 簽證官雖然對生意計劃有疑慮,但仍然要對申請人公平,安排給第三方 CABI 作 Peer Review,02.16 收到報告,知道情況與當初申請時有很大改變,也只道 K 小姐需要每年付加幣 $300,000 給 Empowered這個 Incubator 公司。Incubator 的角色,用最簡單的方法理解是提供實質服務,協助外國人在加國新環境籌備及進行生意計劃,但 CABI覺得每年 $300,000 這收費是極不尋常

  3. 基於以上,簽證官先後於02.08 及 2018.03.09 要求 K 女士提供生意計劃書最新資料。由於K 女士的回應馬馬虎虎,簽證官更加懷疑其創業的認真性,之後發出 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 (PFL),羅列所有疑點給予機會解釋

  4. K 女士只能提供與 Empowered 的電郵來往,仍然堅持每星期花不少於十小時在這生意計劃上。她甚至告誡簽證官不應猜度她的努力,如果因此而拒簽,她將不惜代價訴諸聯邦法院

  5. 案情還帶出另一重大疑點,既然 K 女士每年付給 Empowered $300,000,為何 Empowered 作為 Incubator 沒有提供文件證明自己的輔導角色,簽證官因此把 K 女士的申請拒絕了

  6. K 女士要求聯邦法院開庭司法覆核,認為簽證官的決定 Unreasonable 不合理,處理程序上也 Unfair 不公平

@Reasonableness 分析

  1. K 女士自稱的角色,是創業公司的 Director,主要投資者,及 CEO ,生意計劃說自己全職在溫哥華由 Empowered 提供的辦公室設備工作,也有急切需要先拿 Work Permit 開展加方工作。
  1. Empowered 因此提供 Letter of Support,給 K女士,她需要在 01 至2017.12 這段時間在溫哥華工作,她的工簽也順利於 2017.02.05 獲批。

  2. 但是,根據出入境紀錄,K 女士於 02.08 入境拿工簽,速速於 2017.03.07 回港,只是短短的一星期。她聲稱可以在香港繼續策劃新公司生意,但能夠提供的證據只是與 Empowered 員工的 WeChat 談話紀錄。最重要的是,K 女士申請工簽時的急切需要及答允的角色在短短一星期內私下作了重大更改

  3. 聯邦法院法官認為簽證官只是客觀分析情況,不存在猜度 K 女士的角色和努力,因為責任在於 K 女士展示對新公司參與的 Good Faith 真誠度。最重要的是,SUV 對創業者有清晰要求 “ If they intend to participate or have participated, in an agreement or arrangement in respect of a commitment primarily for the purpose of acquiring [immigration] status”。正確理解是,經過積極參與生意營運而最後拿到永久居民身份,因果不能癲倒!
  1. 其實 K 女士沒必要趕急先拿工簽來加拿大開展新公司業務,但以此原因拿到工簽卻不履行初衷,因此簽證官覺得她沒有誠意,合理不過。再者,Empowered 收費提供服務不是問題,但 K 女士仍然要證明自己熱烈參與公司事務,這方面卻缺乏

@Fairness 分析

K 女士自覺簽證官知道她付年費 $300,000 給 Empowered 因而戴有色眼鏡,這對她不公平,但是,簽證官只提及在 CABI 的第三方 Peer Review 報告看到這點,只是陳述事實,沒有另加意見,所以 K 女士說簽證官不公平是自己多想了。

@結論

經這案件,希望正在考慮參與 SUV 計劃的香港朋友留意以下考慮點:

  1. 申請人即本案件的 K 女士,個人背景被包裝後符合 SUV 項目要求只是技術性操作,但假的始終真不了,出事只是遲早的問題

  2. 參與 SUV 計劃的加拿大機構,例如本案子的 Empowered Incubator,全是移民部指定的。但這些機構滲透市場的能力十分有限,客戶來源絕大多數是由第三方介紹的,而這第三方可以是任何人,即無需要是加拿大的律師,或注冊移民顧問

  3. 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在香港開一間所謂的顧問公司招來客人,但只擔當轉介角色,從中獲取利潤。有理由相信,K 女士付給 Empowered Incubator 的 $300,000 加元,不少於一半是 「艇仔」的利潤。利之所至,艇仔們會好話講盡,最終失敗 K 女士是唯一的輸家

  4. 整個事件,K 女士就算付了高昂代價卻最終失敗,自己不多不少也要負些責任!她能夠負擔這筆費用,應該是精明的商人,但仍然願意挻而走險,只能說是抱僥倖心態,因為她沒可能不知道整個計劃只是紙上談兵而已

  5. 如果 K 女士知道 SUV 這類移民申請,加拿大每年只接收十分有限的名額,在來者不拒的情況下,就算一切順利,以 12.15 移民部網站顯示需要 31 個月,如果失敗,未必有時間在 2026.08.31 前走 Stream A

  6. 請參看我們另一篇文章,大家旁觀者清可以看到 K 女士選擇走的 SUV 是何等的冒險

  7. 附表是移民部 2015-2020 這 6 年間所有指定機構處理 SUV 成功的統計數字,以移民登錄的人頭計,我們的導讀如下:

    a. 假設大部份案子是 5 個家庭組合,為簡單起見只算夫婦二人不算孩子,以 2020 的 201 人成功登陸為例,其實大有可能只是 201/5/2 = 20 個申請而已

    b. 移民部指定的三類機構,以 Business Incubator 獨領風騷

    c. 當初處理 K 女士案子的 Empowered Startups Ltd 是同業的姣姣者,但是否有顧及客戶利益,大家可自行評價

起來,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