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CEC 对工作经验要求探讨

CEC 项目由 2008 年 9 月开始实施,对申请人的要求移民部在 2012 年经过咨询之后有所改动,以下是 2013 年 1 月开始实施沿用至今的政策

1. 在工龄方面,是把过往的两个项目分支,即留学生及外国劳工合二为一,即在申请之前的过去 3 年里,累积 1 年的工作经验即可。

a. 根据以上的更改,对外国劳工的优势是不再需要 2 年工作经验,即省去 1 年的 时间就可以递表。

b. 根据以上的更改,对留学生的优势是追认过去 3 年的工作经验。

2. 在工作经验方面,0AB 的要求保持不变,照旧可以经过多于 1 个雇主的情况下,把工作经验整合起来。

3. 要在递交申请的过去 3 年中累积不少于 1 年的工作经验,1 年的意思是整整的 365 天,取消了旧例容许少于 365 天内做满 1,950 小时的灵活性

4. 可以从全职或兼职双方面累积工作经验,而全职的最新定义不再是每周 37.5 小时,而是 30 小时。

5. 工作经验是在 a) 有合法身份逗留在加拿大,及 b) 可以合法地工作的情况下才算数。在这方面大部分的申请人是已经持有从不同渠道拿到的 work permit,少部分的人是不需要 work permit 也一样可以合法工作,所以也算数。但难民申请人虽然有工作签证,符合 b) 的要求却因为不符合 a) 所以不能申请 CEC 移民。

6. 你的工作和学习没有明确要求是对口的。但是,如果你申报的工作经验是带有专业性质的,你就要格外小心。

7. 如果申请人背景是留学生,他毕业前的工作经验不算数,只可以从拿到 PGWP 之后才计算。

8. Self-employment,即拿 T4A 的自雇人士,其工作经验不被认可,不算数。

9. 加拿大人每年放有薪假期是一个合情合理的传统,CEC 申请人一样可以享用,所以,你的 1 年工作经验若是包括 2 星期有薪假期,只要解释清楚仍是可以被接受的。

10. 公司外派的工作经验,合情合理之下是可以算的。但不建议你在这方面钻空子,因为说到底是移民官说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