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聚移民的基本知识学习 (Q & A)

根据我们成功处理大量这类案件的经验,我们总结了以下的议题,以 Q & A 形式与大家分享。要声明一点,只可以做参考用途,因为每一个个案都有其独特处,不可以一概而论。为了避免失误,我们还是建议你找专业辅导,让你的申请一次成功,避免拒签之后要面对一系列烦恼的问题,例如比较昂贵的诉讼费用或者等待期间的失落感。

我们团队会不断添增新的议题,所以鼓励你久不久回来看一看,或者如果你想知道的并不包含在内,欢迎你主动联络我们。

2012 年 10 月更新:自从这个 Q & A 版块公布以后,我们从各方面,包括我们的客户,收集到一系列的新议题,我们已经由第 36 条开始加进去了。我们日后会给那些新议题提供回应,要是在等待期间有任何切身问题,欢迎你随时使用网上咨询与我们联络。

1. 担保人或申请人其中一方尚未离婚,可以申请团聚吗?
  • 当两人感情破裂至不可以弥补的时候,离婚是一个了结,让两人可以从新发展新一段的感情关系。但很多时候,离婚可以是一个很痛苦的过程,例如双方争执不下,在财产分配或者在子女的抚养权等等纠缠,这个争执可以拖至数年那么长。移民法律有见及此,在合理的情况下就算其中一方,甚至双方尚未完成离婚手续,也可以接受团聚移民申请。
  • 正常情况下,两人要分居一年之后才可以向法庭申请离婚。这个法律的原意,是希望用这一年作为冷静期,给两人回心转意的机会,不至于弄至家庭破碎。移民法律沿用这个精神,只要其中一方是与配偶很清晰地分居不少于一年,之后再和另外一个同居伴侣建立不少于一年的关系,在还未完成离婚手续之前,一样也可以申请图团聚。
  • 用一个数学的程式来演绎:
  • 递表申请时间  =  不少于一年分居 +  不少于一年的同居关系 + 一天
  • 以上的逻辑同时适用于担保人和申请人,换句话来说,两个人都没有完成离婚手续,只要符合以上数学程式,一样可以申请。补充一句,这类个案只可以用同居关系申请,因为法律上不容许任何人在没完成正式离婚之后再注册结婚。
  • 以上的资料是给大家很初步的认识,如果涉及到真实个案,没有专业人士替你护航你很容易出乱子。
2. 担保人无收入怎么办?
  1. 原则上配偶团聚申请中,担保人是不需要符合最低收入要求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担保人真的没有收入,又没有其他补救,移民官有权刁难申请人,引用经济背景不足为拒签的理由,英文是申请人 “Financially inadmissible”。
  2. 相对来说,香港就是一个比较严格的海外办事处。  所以如果在加拿大的担保人没有收入的话,  就要事先小心部署,不要给移民官机会刁难申请人,以至申请被拒。
3. 担保人有犯罪记录可以担保配偶移民吗?
  • 原则上只要担保人涉及的罪案不是与暴力或者性侵犯有关的话,移民法是准许他/她申请配偶来加拿大团聚的。这个法律精神不难理解,如果担保人是有以上的前科,对于被担保配偶的人身安全有一定的风险了!
4. 如果担保人是学生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还在拿 OSAP 可否担保配偶呢?
  • 简单的理解是,如果担保人正在接受政府的救济,他/她就不符合做担保人的资格,这一类的政府救济,通常是联邦政府发给的。
  • OSAP 的性质不是一种救济,相反是省政府在人力资源培养的投资,OSAP 大致上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学费补助 (Grant),是不需要偿还的,另外一个是免息贷款 (Loan),最终是需要偿还的。很明显,  正在拿 OSAP 的全职学生,一样可以成为担保人。
5. 结婚比同居有多些把握获批吗?
  • 首先,移民法视结婚和同居为对等的,换句话说,法律上没有所谓哪一方面比较有优势或者劣势。与同居关系相比,结婚只是多了一张 “合约”,两方面共通点就是双方有一个真挚的感情,  悲喜生死荣辱与共。
  • 真实的关系无需一纸婚书,也可以有其他很多证据去支持。相反,关系要是虚假的,一纸婚书也不是救命符。
  • 在两个人的关系是真实的大前提之下,有些情况是以同居身份关系申请比较简单。举例说,父母是否允许或者支持这段关系 相对来说不是那么重要,但是如果双方被环境所逼要异地分隔,先结婚才短暂离开,案子处理就会比较顺利一些。
  • 就算你们两人已经建立了同居关系,有结婚的念头,建议你寻找专业人士评估你的形势,去决定是否应该先结婚后申请。
6. 何谓同居一年,即英文的 “Living continuously for one year?”
  • 移民法对同居关系的定义,是要要求两人一起持续地生活不少于一年。但有些个别情况两人不得不短暂分开,例如就业或者上学,甚至乎其中一方被驱逐离境,那又怎么处理呢?是否短暂分离就必然性的,不再符合同居的定义呢?
  • 另外,两人是否需要住在同一个地点去符合移民部对 “同居” 的定义呢? 
  • 最后,怎么算同居的一年起点呢?
  • 如果你们的同居关系证据不是那么充足,甚至带有其他复杂性,你大概应该虚心接受专业人士的辅导,避免走歪路,因小失大。
7. 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可以申请配偶移民吗?
  • 不论任何一类的移民申请,申请人最终都要经过体检和安检,而犯罪有分严重性和非严重性。  如果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话,最好谋而后动,事前就征求专业意见评估其严重性,之后才决定是否适合递表申请。
  • 如果海外的申请人能够满足其他所有要求,只因为有犯罪记录而个案被拒,可以提出人道理由上诉。人道理由的意思是博取裁判官的同情,给你额外施恩。当然这一类的上诉你需要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律代表人,引经据典为你护航。
8. 境内还是海外申请比较好呢?
  • 归根结底,案件的成败是取决于两人关系的真实性。至于决定境内或是境外申请,除了申请人身处何方之外,也有其他策略性的考虑点。
  • 如果申请人在加拿大,他/她有权逗留不少于一年,他/她就有权选择把案子给自己的原居地或境内处理。如果申请人符合递境内的条件,递了申请以后,他/她不一定要留在加拿大等结果,倘若他/她选择回中国,唯一的顾虑就是万一被要求面试,申请人能否出席?
  • 如果申请人身份已经黑了下来的话,递交海外申请是自找麻烦,因为他/她会暴露了逾期居留的黑身份,等 CBSA 上门拿人。
  • 那么,这是否等于黑下来的人就一定要在本地申请呢? 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是或不是的答案,是要根据担保人及申请人两者的背景,再加上两人的家庭及事业计划来考虑。其实在哪里递表只不过是技术性的问题。归根结底,两人在个案审批时间内,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实践大家的家庭计划。
  • 所以,我们的处理手法就是将多方面因素及考虑点结合起来评估,最后给客户建议一个最妥善的方案,也就是找到最好的平衡点。
9. 本地申请的优/劣势是哪一些?
  • 优势是,两人在申请过程中不需要分开,可享受天淪之乐。如果申请人是有合法的工作/学生身份,就可以继续上班/上学,一切生活如常。
  • 劣势是,审批时间颇长,假如材料处理得不好,第二阶段的审批将会转到 Local Office 去排期面试,这样时间的延误随时可以一年或更长。再者,万一申请被拒,担保人只可以去联邦法院谋求司法复核,但这是一个费用高昂和胜算很低的程序。
  • 由于移民部严厉打击虚假的案件,本地的申请个案,担保人和申请人要有心理准备,CBSA 随时进行突击的家访,但如果两个人的关系真实的话,就不需要担心,否则的话,就不言而喻了。
10. 我的合法身份很快到期了,朋友说在本地申请的话,就算没有身份一样可以受理,所以不用那么麻烦去申请续期,黄先生的看法又如何呢?
  • 大约在 2005 年左右,移民部施行一个德政,容许没有身份的人留在加拿大等待配偶团聚申请结案。这个德政的背后意义是根据移民法例第 25 条,从人道和同情的考虑因素之下而产生的。德政的目的是不要拆散鸳鸯,发挥法律上的补救作用。
  • 可是不少人对这个德政有误解,以为反正不需要有身份,案件一样受理,那么何苦要续签呢? 他们的出发点完全是为了方便自己,但完全没有尊重德政这个补救的原意。
  • 那么如果身份过了期,有什么坏处呢? 当然移民部会处理你的移民申请个案,但是如果你在无论任何原因或情况下碰上警察或者 CBSA 调查员,你的 “黑身份” 就会被暴露,眼前亏就吃定了。轻则要求你去 6900 Airport Road 安排定时报到,重则当场拿下拘禁。当然如果你真的被拘禁的话,担保你出来也不是一件太麻烦的事情。
  • 所以黄先生诚心提醒在本地申请个案的人,无论如何要保留在加拿大的合法身份,而黄先生也曾听说过申请人转 Visitor 被拒,只可以感叹申请人大概犯下了一些很初级的错误,例如资料不足。因为这一类的 Visitor 申请,是建基于一个本地的结婚团聚移民个案,申请人对移民法律的尊重已经充分表现出来了,移民官没有理由主动将一个有身份的人变成 “黑户”,当然资料不足例外,因为想批都批不了。
11. 我已经黑下来很久了,护照很快就过期,应该选择本地或海外申请呢? 要注意的是什么呢?
  • 无论你当初的是工签,学签还是旅游签证的身份,你已经黑下来很久是改变不了的历史,而你黑下来后的这段长时间不去上学,反而去做黑工,在情在理移民官应该心里有数了,如果移民官接受你们关系的真实性,他犯不着去追究你过往打黑工的小小瑕疵。换句话来说,你没有必要庸人自扰。
  • 你的中国护照仍然有效,意味着你随时可以买机票回中国,所以你可以选择境内申请或者海外申请。
  • 因为你在加拿大的身份已经过期,除非你有 “关系”,中国领事馆一般不会替你续新护照,但这是小问题而已。当你拿到 AIP 的 OWP,你就可以堂而皇之去中国领事馆换新的护照。
  • 在此黄先生只可以提出以上一系列申请人要考虑的因素,最后应该如何做,就因人而异了,不可以一概而论。西方有一句谚语,意思是说,用于病人甲的良药,如果盲目用于病人乙,就可能成为催命符。
12. 递交本地申请之后,申请人是否一定要留在加拿大等待结果?
  • 移民部建议申请人留在加拿大等审批结果,因为持有中国护照的申请人需要有效的 TRV 才可以入境,如果万一申请人离境之后拿不了 TRV 回来,又怎么可以亲身拿移民签证。但这个建议只是善意的忠告,如果申请人有特殊原因非回国不可,例如奔丧,那么在确认收到加拿大这边的 AIP 的通知信之后,仍是可以拿到 TRV 回来出席 Landing Interview 的。
  •  A 8 的原意完全不是鼓励在本地申请的人,在等待期间任意离开加拿大。 A 8 真正要传达的意思是如果申请人有需要,完全没有必要把移民部的 “建议” 变成枷锁,耽误了在国内的重要事情。 至于申请人离境之后有没有可能被移民官 “刁难”,很难一概而论,只可以说,只要合情合理,申请人完全不需要害怕。 再打个比喻,如果申请人是和担保人一起回国的话,就更加不需要担心了。
13. 海外申请的优/劣势是哪一些?
  • 优势是审批时间短,CPC-M 的审批需时约30-40 天,然后档案被转介申请人指定的海外签证处,例如北京或香港。
  • http://www.cic.gc.ca/english/information/times/perm/fc-spouses.asp#asia
  •  众所周知,香港处理这一类的案子是最严厉的,如果申请人在加拿大有合法的身份,而户口在中国南部四省的话,就应该避之则吉,但又怎么可以避呢?
  • 万一申请被拒,担保人可以去 IAD 提出上诉,因为等待开庭的时间随时接近一年,可以收集新的材料,为上庭做准备。
14. 2010 年 9 月 30 日实施的新政策,可否解释一二?
  • 很多人为了达到移民加拿大的目的,在自身不够条件申请其他类别 ( 例如 FSW/CEC )移民的条件下,转而考虑以结婚这个途径,由配偶担保移民加拿大,这是一个不争的现象和事实,当然不少的个案很明显是 “做假” 的。对于移民部来说做假的意思不是用假的结婚证去申请移民,而是两人关系的真实性,换句话说假的意思是指两人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
  • 当移民部拒绝了一个他们认为申请人的夫妻关系是有名无实的案件,担保人有去 IAD 上诉的权利,IAD 的统计数字可以证明半数以上这一类的上诉是成功的,即是说最初在北京/香港输了的案件,最后可以在加拿大 IAD 赢回。再者,因为由最初北京/香港的拒签到排期上诉的等待时间超过一年,如果在这一段 “黄金时间” 内夫妇双方越是 “互相配合” 上诉成功的机会就将会愈大。
  • 我暂且不谈那些输了然后上诉又赢的案件的 “关系的真实性”,只是想指出移民条例是欠缺有效打击做假的案件。再者,移民部和难民局属下的 IAD 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更加可以说 IAD 的角色是为了平衡移民官拥有的初步生杀大权。 这两大元素加起来大家应该可以看得出,加拿大的诚信制度,加上任何事都讲求公平,最终避免不了被滥用,即是假案件过关的大有人在。
  • 由以上可以见到,如果移民部要打击假结婚就避免不了要做个大的手术,这个就是 2010 年 9 月 30 日实施所谓新政策的目的。在这个新政策之下结婚类移民的申请人要满足移民官两个最基本的要求:
  • 第一关:夫妻的关系是真实的,AND
    第二关:两人结合的主要动机不单单是因为申请人需要移民加拿大
  • 那么,新政策下的未审结的案件,以及正在 IAD 上诉等待中的案件应该怎么处理呢? 既然 “米已成炊”,就只可以见一步走一步,见招拆招了。  我们在本篇文章的分析是前瞻性的,是为了还没有递交申请的案件作一个前奏式的提示。
15. 新政策实施后,这类申请要注意的是什么?
  • 大家的第一感觉是 “我结婚就是想带我老婆过来,如果根据新政策我岂不是不能申请她过来!?”
  • 我们大胆的给大家一个 “定心丸” 只要你们能符合 Q10 提及的第一关的要求,满足第二关的要求是 “思想” 与 “策略” 上的调整而已。再者,因为审批这一类型案件的移民官是加拿大人,这个调整理所当然是需要以加拿大思维为基础的,在这方面加拿大的中介很明显比国内的中介占了优势。
  • 在这个新政策之下,我们觉得最关键的考虑点是由夫妻双方从认识到结合这段时间的长短,换句话说,”霎时冲动” 的关系虽然满足到第一关但是要过第二关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了。相对的,”青梅竹马” 的关系又怎么会不批呢?
  • 那么由现在开始,打算通过这一类项目申请移民要注意什么呢? 在关系是真实的大前提之下,我们给大家三个锦囊:
  • 第一个锦囊是 “不能着急” – 以上已经说过 “霎时冲动” 的感情是属于高危一族,如果你已经结婚了,但还没有递交申请,在这个新政策之下,你大概应该考虑在递交申请前,如何将 “霎时冲动” 转为 “青梅竹马”!  这不单单是时间的考虑,还包括材料的组织。
  • 第二个锦囊是 “谋而后动” – 如果你还没有结婚,你要重新部署,使你们的关系成为 “青梅竹马” 而非 “霎时冲动”。
  • 第三个锦囊是 “将心比己” – 切忌一厢情愿,低估了移民官的智慧,换句话说,如果你不明白移民官的思维,再加上不尊重他的智慧,这个眼前亏你是吃定了的。
  • 如果申请人能够领略到这三个锦囊的含义,就可以 “趋吉避凶”,你们的关系就是 “青梅竹马” 而不是 “霎时冲动”了。
16. 新政策已经施行几个月了,黄先生可否分享你的初步心得?
  • 大家大概已经知道北京处理这一类的案子速度是最快的,这一点黄先生也赞同。
  • 新政策实施了数个月,有理由和迹象显示北京的官员,在审理这一类申请的态度开始转变,也就是已经较为严谨。 当然这是相对而言的。 要声明一点,黄先生的心得不是建基于单一例子的有感而发,而是经过不少案例的总结,包括自己处理和接手他人的案件。
  • 如果申请人是有在加拿大申请难民但被拒的前科,就算关系有多真实,要面试的机会在新政策之下大大提高了,再者如果申请人是在收到难民被拒以后才结婚的话,就要准备被移民官百般刁难,而他们的理据是新政策赋予的,即申请人千方百计要移民加拿大。
  • 如果担保人当初是用结婚移民这个途径来到加拿大,而他的背景 (例如: 教育水平,语文能力,生活圈子等等) 和申请人是格格不入的话,要面试的机会也同时大大提高。
17. 本地申请已转 Local 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 很明显你最初提供的材料未能说服移民官两人关系的真实性,因为 CPC-M 纯粹是文件处理中心,不处理面试,他们就将你的个案转到你居住附近的移民部办事处跟进。  你要心理上准备第一年只是空等待, 然后才收到  Local office 通知你补材料的书信,你收到补材料的信之后,就应该很认真地去跟进,把握最后的黄金机会,希望赢取 AIP,那么以后就会相对来说比较顺利了。如果赢不了 AIP,你就要去面试了。
  • 以上可见,如果两人的关系是真实的,却首先要被 CPC-M 将案件转到 Local,继而补了材料,也赢不了 AIP,很明显就是申请人要负全责,是自己闯的祸,只能怪自己马虎做事,或所托非人了。
  • 当你一收到 CPC-M 通知案子要转 Local 的时候,你要当机立断决定是等,或者撤回来,从新海外申请。当然如果申请人是在加拿大有合法的身份,这就很容易考虑了,因为他/她就算把案件撤回来,仍然可以留在加拿大而提交海外申请。
  • 相反,如果申请人已经黑下来,他/她是否应该考虑撤案呢? 这样考虑点就复杂得多,例如要考虑材料的充实性,两个人的家庭和事业计划。 再者,如果申请人曾经申请过难民,有驱逐令在案,就算海外赢了申请个案,也要申请部长特许令 (ARC) 才可以返回加拿大。这一类的申请人适宜听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决定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18. 什么是 ARC (Authorization to Return to Canada)?
  • 当一个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之下被移民部用 Deportation Order 驱逐出加境,将来要回来加拿大做为永久居民或旅客,除了符合相关要求以外,要进一步得到移民部长的特许令,这个特许令就是 ARC。
  • 理论上,这一类的申请人可以以不同的理由希望再次来加拿大,例如旅游,工作或上学甚至移民。但实际上,除非是建基于移民的申请,例如结婚团聚,成功率是微乎其微的。 理由很简单,因为申请人有不良记录在案,怪不得移民官带有色眼睛来处理这一类申请人的个案。
  • 如果这一类型背景的申请人的配偶移民申请成功,就值得启动这个 ARC 申请程序了。
  • ARC 的申请策略不外乎是博取移民官的同情,批准在中国的申请人来加拿大与配偶团聚,建家立业。强烈建议这一类的申请人要求在加方配偶的国会议员伸出援手,这样做,ARC 的审批就半功倍了!  ARC 的审批时间不少于半年,申请人是急不来的。
19. ARC 的样本可以让我们看吗?

ARC

20。 有 “争议性” 的本地申请已转 Local 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 “争议性” 所指的是什么,申请人比任何人更加清楚!
  • 如果你的案子被转到了 Local,你的第一号敌人,未必是移民官,反而是你自己存的侥幸心理。由于移民部严打做假,如果你不把握时间撤案,你将会惹上一系列的官非,在浪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之后,轻则被 CBSA 递解出境,重则 CBSA 将案件转交律政处,刑事起诉。如果入了刑事罪,要先在加拿大服了刑期之后,再被CBSA 递解出境。 同样的,这一类的申请人适宜听取专业的法律意见,面对现实!
21. 我们的关系是千真万确的,无奈个案也被转到了 Local,等了一年多,现在收到信要补材料,怎么办?
  • 正如 Q17 所说,很明显你最初提供的材料未能说服移民官两人关系的真实性,因为 CPC-M 纯粹是文件处理中心,不处理面试,他们就将你的个案转到你居住附近的移民部办事处跟进。
  • 当你收到 要补材料的通知之后, 就应该很认真地去跟进,把握这个黄金机会,希望赢取 AIP,那么以后就会相对来说比较顺利了。  
  • 如果赢不了 AIP,你就要去面试了。建议你找一个信得过,而且也成功通过这类型个案的朋友,以第三者的角度,理性地帮你整理新材料,赢得 AIP。  如果你身边没有朋友可以帮得上忙的话,你要慎重考虑,找个专业人士来帮忙,切勿因小失大!
22. 我收到面试通知,要注意什么?
  • 其实所有需要面试的申请个案,无论是本地还是海外申请,都是有迹可寻的。举个例说,是第二阶段的等待时间比较长,所以如果申请人稍微有点危机的意识,就要把握时间调档,希望从 GCMS 中寻找到一点点蛛丝马迹,根据那些资料从而准备你的面试。同样的,这一类的申请人适宜听取专业的法律意见,面对现实。

23. 上诉的基本认识可以提供吗?

  • 首先,我们和大家分享一下上诉的程序,和以深入浅出的方法探讨一下有关的法律:
  • 加拿大的法律是很公平的,移民官可以作出拒签的决定,要制衡他们这个权力,您可以向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或难民局 (IRB: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属下的裁判处 (IAD: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提出上诉,推翻移民官的最初决定。

A.境内担保程序上诉

  •              如果是采用境内担保程序的案件,只能向联邦法庭提请 “司法复核” (Judicial Review)。司法复核的意思是由联邦法院的法官去判决定当初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有误,适               用法律是否不当。通常处理这类案件的费用高昂,在司法复核前有一个关卡,即申请准许司法复核 (leave),以防止讼累。
  •              再者,经验告诉我们,能成功获取 leave 的案件少之又少。即使您能赢得 leave,如果申请人在加拿大没有身份,这个司法复核程序也不能保证申请人能够继续留在加                 拿大等候开庭。
  • 补充一点,司法复核完全不接受拒签后才产生的新证据。

B.境外担保程序上诉

  • 如果北京,香港等海外签证处作出的拒签决定,上诉的权利是由担保人行使的。但是担保人要把握时间,在收到拒签通知后 30 天内要向 IAD 提出上诉。
  • 与境内担保案件上诉的最大区别,是担保人可以提交拒签后才产生的新证据。而因为案件积压,排期开庭至少需要 8 个月时间,因此担保人将有足够的时间从整旗鼓,认真地把案件 “增值”,最后在 IAD 赢得上诉。
  • 1) 联邦法院是处理当初案件程序 (ruling) 上的错误,这是比较客观清晰的;IAD 是处理当初案件实体上 (assessment) 的错误,比如判断感情关系的真实性,是很抽象主观性的;
  • 2) 联邦法院设立 leave 程序以阻止案件进入上诉程序,用以剔除完全不靠谱的案件,可以说是负面的;相反,IAD 持正面的态度处理上诉案件,首先设立了一个议和的机制,即 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俗称 “小庭”,然后挑选一些争议性相对少的案件进入 ADR 程序,在调停员 ( DRO:Dispute Resolution Officer) 的指引下,鼓励上诉人提供新的资料,与移民部的代表律师面对面作进一步的详尽交代,如果移民部律师认同上诉人的解释,则当初海外案件的决定就会被推翻,案件发回 CPP-Ottawa 处理,即等同于案件获得通过,理所当然下一步就是签发移民签证。
  • 如果 ADR 调解失败,案件将会被安排进入 Full Hearing,俗称 “大庭”。大庭的排期通常需要量 1 年以上。为了对上诉人公平,所有 ADR 的记录是不进入大庭的,换句话说,大庭的官员不可以引用 ADR 机制下上诉人已使用过的文件和证供。甚至,上诉人有权取回 ADR 机制下已经提交过的所有不利上诉人的文件证据。即是说,大庭是从零开始,既往不咎。同时大庭允许上诉人重新提供从当初在海外案件被拒签到上 Full Hearing 之间产生的新证据,即再一次重整旗鼓。
  • 我们大胆地开个玩笑,有这么长的时间等待开大庭,即使当初感情关系不是太充实,到时也变充实了。
  • 再补充一句,ADR 的案件也是面临积压,所以 IAD 近期启动了一个新的 “快速聆讯” 程序 Short Hearing,根据我们的分析,目的是鼓励上诉人打消上诉念头,重新递交担保配偶移民申请。
  • 再者,上诉人要有心理准备,在 IAD 机制下,无论是小庭还是大庭,有权审查当初海外签证官没有关注到的新的疑点,这在法律上称之为 “De Novo Hearing“,即原则上一切从新开始。
  • 既然联邦法庭的程序如此有局限性,什么情况下还是值得考虑呢?
  • 错过了IAD 30 天的上诉期限,怎么办?
  • 上诉等待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应该改变初衷,即放弃上诉,重新申请?
  • 当您上诉权利得以确认后,如何有效地重整旗鼓呢?
  • 等待开大庭保守估计须 1 年以上,有什么办法可以令等候时间缩短?
  • 上诉人有权传召证人,现身说法。怎样善用这个权利去帮助您的上诉案件?
  • 申请人在海外是有权通过电话参与开庭的。怎样有效地使用电话证供这个权利?
  • 如果上诉人没有按时出席开庭,如何补救?
  • 在小庭中议和失败,如何确保不利的证供和证词不会进入大庭?
  • 如何有效地准备上庭,包括快速聆讯,小庭和大庭?
  • 我们尝试以深入浅出的方法,把复杂的法律精神与大家分享
  • 1。 “Standard of Proof”,即审查的角度有多高呢?
    IAD 的标准是采用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即日常英语的 “more likely than not”。
  • 首先,每个爱情故事都有它的独特性,所以着眼点绝对不是从 “完美” 的角度来考虑,而是从 “大体“ 可信的程度来着手。即是说,虽然个案存在难以解释的暇疵,只要不是 “致命性”,我们实在用不着去钻死胡同吃力不讨好地去追求完美。反而我们应该很有技巧地运用以下四个策略:
  • 提供新材料,补充 “先天不足”,即当初欠缺认真的地方;
  • 澄清当初提交的材料,例如强调当初申请中已包含的有力证据,但没有有效明示去吸取移民官的注意;
  • 提出合理的原因,更正当初的无意失误点;
  • 引经据典,即移民法和案例 (case law),反驳签证官的负面观点;
  • 用数学的模式来表达,我们是运用以上的方式,去赢取官员 51% 的信任,便大功告成。
  • 2。证据的搜集
    整体而言证据可分三个种类:
  • 资讯 (Information):从他人得来的信息。资料搜集经委托后,我们首先以专业的方式及态度,了解您在移民部档案的 information 助你搜集新的有利的 information 澄清己上交的 information 解释及反驳不利于阁下,但在案的 information 。
  • 知识 (Knowledge):就自己的知识水平而言,自己所确认的的信息 下一步,我们会施展对移民法及上訢程序的认识 (knowledge),将心彼己,感同身受,尽力为你着想。比方说,当移民部引用移民法判断台上水杯是半空 (half empty) 的话,我们会同样引用移民法争取是半满 (half full) 的!
  • 信念 (Belief):自己主观上认为的信息最后形成 belief,如上所述是主观的。正因如此,谋士的实战经验,对案子的投入程度,及加国官方语文能力起到极为关键性作用。
 
 
24. 我的案子被拒了,应该上诉还是申请呢?
  • 大家从 Q 23 已经了解到上诉的程序及有关法律,有了初步的认识,我们下一步再探讨重新申请或是上诉的抉择。
  • 首先不论你选择重新申请或是上诉,如果要赢的话正如以上所说要:
  1. 提供新材料,补充“先天不足”,即当初欠缺认真的地方;
  2. 澄清当初提交的材料,例如强调当初申请中已包含的有力证据,但没有有效明示去吸取移民官的注意;
  3. 提出合理的原因,更正当初的无意失误点;
  4. 引经据典,即移民法和案例 (case law),反驳签证官的负面观点;
  • 如果大家认同这个观点的话,下一个考虑点是将这些资料给香港或是北京的移民观看,即重新申请,或者是给 IAD 上诉庭看。
  • 如果你是重新申请的话,程序上是让你的文件给香港或是北京的移民官审阅,这个是单向的,如果移民官仍然是不满意,仍然要拒绝你的申请,你就会再次面对重新申请或是上诉的抉择。
  • 如果你是选择了上诉,程序上是 IAD 开庭,以第三者的角度看你的材料,主审的裁判官不是移民部属下的职员,他有独立的自主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代表律师及移民部的代表律师双方都有发言权,换句话说,这个是有互动的元素给上诉人的律师争取,据理力争。
  • 根据以上的分析,在有 a.b.c.d 的大前提之下,很明显,上诉是一个聪明及理性的选择,理由十分简单,如果你在上诉庭有互动的元素之上都无法赢得案件,那你怎么可能在只递交文件的单向情况之下让北京或是香港批出你的申请呢?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你的 a.b.c.d 真的可以在北京或是香港过关,怎么可在 IAD 赢不到呢?
  • 那么为什么国内的中介往往鼓励大家重新申请而非上诉呢?我们的理解,很可能这个是从商业角度出发的建议,为什么这么说呢?
  • 第一,只有担保人才有上诉的权利,而担保人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或是加拿大公民,绝大多数的情况之下他们都是在加拿大定居的。暂且不谈国内中介是否有这个能力及法律资格去处理这一类的案件,很明显的是提供服务的方面是很麻烦。
  • 第二,要有被认可的执业资格才可以代表上诉人出庭,这一方面国内的中介能做到的估计就绝无仅有了。难道客户愿意承担专程聘用人在中国而又符合资格的人士从国内到加拿大帮助你上庭,其中的费用绝对不少,例如包括机票,住宿等等。
  • 第三,原则上国内的中介可以通过与申请人的关系,说服在加拿大的配偶即上诉人,成功地接下这个案件,对吗?这意味着,国内中介要转托加方的专业人士处理,摊分了这其中的经济利益。
25. 我是否应该 DIY 或者找人帮忙呢?
  • 这个百分之百是你的选择,我们试一下用以下的比喻帮你考虑:
  • 拿煮食来做个比喻,如果你有上好新鲜的食材,交给一个出色的厨师处理,当然能够煮出一道好的菜。当然并不是只有厨师才懂得煮菜,很多家庭主妇一样可以胜任。但是如果你有的是上好的食材,却全无厨艺,你可以预计那些上好的食材会被你糟蹋。
  • 未知生先知死,另外一个考虑点,就是万一个案被拒而产生的一系列沮丧,如果你在没有把握之下尝试  DIY,被拒之后要面对的上诉程序,代价将会更昂贵。
  • 黄先生乐意为你护航,分担你在准备及整理材料过程中的烦忧,但是假结婚就不要来了。
26. 很多朋友鼓励我在移民论坛多多学习,然后自己动手,不必给中介忽悠,反正找一个中介自己一样还是要准备很多材料,黄先生的看法又如何呢?
  • 黄先生提供这个 Q & A 系列是在移民论坛已经建立了的资讯基础下,更上一层楼,更有系统地提供给大家一些有帮助的资讯, 希望可以帮助 DIY 的申请人。
  • 正如 A 25 所述,DIY 与否纯粹是你个人的选择,如果你的 DIY 过程中感觉很畅顺,就意味着你已经适当地掌握到这个申请的要髓,就当然没必要找中介了,反正 DIY 成功的个案多得是。
  • 但如果你感觉不畅顺,处处碰壁,或不知从何入手,你可以先考虑找你身边建议你 DIY 的人出手帮助。  如果那些建议你 DIY 的人从此消失的话,那么与其勉强自己做一些超乎自己能力的事情,你可以考虑找专业人士帮忙,避免因小失大。
27. 就算我不介意费用问题找人代办,我同样要准备很多材料,那么对方凭什么收我钱啊? 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付费之后,我应该预期得到怎么样的帮助呢?
  • 这一类的申请,移民部提供的申请指引是十分象征性的。你跟着指引提供材料,不等于成功。再者,申请指引提议你所提供的文件,你不一定有,而你有的文件,又不等于申请指引里有包含在内。 这意味着,移民官审批这一类的申请,是带有主观性的客观,或客观性的主观。评核标准不是对和错,或是与否,而是 “可不可信”。
  • 大部分的申请人是第一次接触这一类的申请,而专业的人士就天天都在接触。 当成功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后,从不同的申请人背景就会掌握得到移民官处理这一类个案的手法、态度和思维。因为没有一个申请是 “完美” 的,所以有经验的代理人,就可以向你解释你自己以为是的 “缺陷” 是否重要,更进一步可以替你趋吉避凶,既是预先将移民官有可能关心的细节在申请中列明,将 “计时炸弹” 的信管预先废掉。 所以,在移民官看完你的申请材料以后,因为没有疑点,那么下一步就是批了,原则上就是这么简单!
  •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移民官从你的申请中可以看到你们关系的大 “picture”,你的案子怎会不成功?  关于大 “picture”  这一点,  黄先生试图用拼图游戏 (100 件大小不一的组件) 来和大家继续讨论。
  • 这个大 “picture” 是由 100 件组件拼做成的,申请人基本上很容易就找到 60 件,剩下的 40 件又从那里找出来呢? 另外就算你找到全部 100 件,你是否将拼图游戏的盒子,即是 100 件松散的组件交给 移民官,让移民官帮你拼呢?
  • 经验丰富的代表人,首先可以帮你找到另外的 40 件,例如搜集 “环境证据”,再者可以将 100 件松散的组件拼成一幅 “picture”,递交给移民官看的是一幅 “picture”。  当移民官看到这个 “picture” 之后,  他怎能不批呢?
  • 那么你的有偿代表人应否帮你去 “制造” 配件去完成这幅图呢?  当然不应该了!  因为当你制造配件的时候,就等于做假了!  正如我们之前所说,因为没有一个个案是完美的,换句话说,移民官看到的 “picture” 未必是由整整一百件拼出来的,所以就算欠缺三数件组件又如何?
  • 问题是,如果你所欠缺的三数件是大组件,那么就未必看得清 “picture”了。相反,如果是小组件,应该是无伤大雅吧! 至于什么是大组件,什么是小组件,有经验的代理人会帮你分析,替你分忧。  这就是你为什么要付费,  或为什么他们会收费的原因了!
28. 如果我自己准备好一切文件,找个有成功经验的朋友或付费给中介做 DIY Review,一来省钱,二来有了保险,不是吗?
  • 作为消费者这当然是你的选择,但是你要问一问自己,这一类的个案给别人 review,你期待他们给你的帮助是什么? 是符合清单的要求吗? 确认关系的真实性够说服力吗?  如果他们对你说 “Okay,你可以寄出去了”,等不等于你就买了保险呢? 这个个案就会赢呢?
  • 凭经验可以告诉大家,就算有些客户在找我们之前说自己已经准备好了,但当我们真正接手处理的时候,始终还是要不少于一个月时间才可以总结所有文件,包括要求进一步的文件,才可以寄出去。 平均来说,一个这一类型的案件,我们与客户的见面不少于 6 次,这绝不是我们能力的问题,而是我们处理这一类案子一向严谨的态度,即是用心去处理每一个小环节,做到滴水不漏。 客户们也看得出我们的用心,不怕麻烦,给我们充分的合作。
  • 所以,如果你的案子找人做 DIY review,无论付费与否,他对你说 “Okay,可以寄出去了”  你应该再追问,什么算是 Okay 啊?  如果对方说放心吧,你一定收到 file number的,你认为足够吗? 你知不知道就算你的材料怎样粗制滥做,你一样也可以收到 file number 的啊。
29. 我们的关系是确实的,材料也很充足,英文程度也不差,找中介办有什么意义?
  • 我们首先看看移民部网站关于这一类案件处理的申请时间:
  • http://www.cic.gc.ca/english/information/times/perm/fc-spouses.asp
  • 以上的审批时间只是平均数,即是有些更长或更短,这就取决于材料是否充足了。
  • 其实 “真关系” 和 “材料充足” 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胜利条件,最重要的其实是怎样去 “整理材料”,让移民官看得舒服和畅顺,这样子你的案子在北京就可以很快就批下来了。
  • 再用逻辑推理来给大家进一步分析:
  • 元素1: “关系确实” 和 “材料充足”
    元素2: “关系确实” 和 “材料不十分充足”
    元素3:  “整理材料” 十分有效率和仔细
    元素4:  “整理材料” 不十分有效率和欠缺仔细
  • 根据以上4 个元素,我们再进一步分析它们的互动性:
  • 1)    元素 1 和 3 加起来,大家就应该看得到,这就是北京很快就批下来的案子。
    2)    元素 2 和 4 加起来,这就费时的案子,要面试的机会狂高,如果面试失败,就后患无穷。 这很冤枉啊!
    3)    元素 1 加 4,最起码表示你在没有掌握到这个申请项目的神髓之下,强己所难,无意间把自己当成了白老鼠。 这一类的案子随时会被面试,当然希望你面试成功。
    4)    元素 2 和 3 加起来,因为你懂得怎样去整理材料,你就可以前瞻性地化险为夷,将计时炸弹的信管拔掉,将欠缺完善的地方事前加以 “解释”,而不是被移民官怀疑以后才提出的 “掩饰”,这一类的案子是会赢的,但就不会是两个月了。
    可以做一个结论,你要懂得整理材料,你的申请就会很顺利和很快地批下来。 这个的 “你”,可以套用你自己本人,也可以套用在你可以信任的代表人。
30. 我曾经申请难民,但没有成功,现在已经递交本地的结婚移民申请,我应该注意什么呢?
  • 2010 年 9 月实施的新政策,对你来说不是好事,理由十分简单,很明显,在移民官眼中,你是想千方百计地留下来移民加拿大。希望你们能够提供充分的资料去支持你们感情的真实性,博取到移民官的同情,放你一马,反正,申请人是否刻意要移民加拿大是带有主观性的定论,而并非根据度量衡的。
  • 由新的政策推出到现在才短短的的三个月,我们会密切注意这一类背景申请人的申请进度,当掌握到一个初步的的趋势,再与大家分享。
31. 我们已经有小孩了,是否一定会通过呢?
  • 只可以说,有了小孩确实对你的个案有帮助,但是这个逻辑切忌倒过来理解还有应用,换个说法,不要为了案子,特意去要一个小孩,因为事实上有小孩而仍然被拒签的个案是存在的。 我们给大家的建议是一切顺其自然,过分的做作,就算是平常人都很容易看得出,何况是眼光锐利的移民官呢!
32. 老公担保我的本地申请正在审批中,但是最近他行为粗暴,诸多 “不合理的需索”,他说如果我不就范,就会取消担保,让我被驱逐出境,我是否就是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呢?
  • 首先大家对加拿大的制度要有信心。移民部在制定家庭团聚移民申请这个项目的时候,也有考虑到申请人有可能遭遇以上的情况。
  • 以上的情况是比较极端的,如果申请人 (是指妳,不是你老公) 能够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明,就算担保人 (指你的老公)  真的主动做出一些破坏性的事情,包括撤消担保,你的申请还是可以被继续受理的。重复一点,要在很极端的情况之下,移民部才会行使酌情权。申请人切忌自己制做一个 “悲剧”,试图走捷径,因为如果 “计划” 失败,随时惹上报假案的官非。
33. 结婚团聚移民申请体检是什么时候做的?
  • 这一类的移民申请不论是递交境内还是境外,身体检查是跟随个案申请一起递交给移民部的。
  • 当然如果你有意或无意地错过了在递交申请时,将体检表一同递交上去这个时机的话,移民部将会迟些时要求你补交。但这意味着你整个个案的审批时间就添加了可以避免的延误。
  • 或者你会问,体检有效期是一年,如果你的个案有延误,岂不是要重新检验吗!  凭处理大量成功案例可以告诉你,如果你的案件是资料充实,整理妥当的话,不论境内还是境外的申请,审批延误引致你要重新体检的发生机率十分之低。再者,如果你对你的个案真的缺乏信心,你要担心的不是体检会不会过期,而是案子能不能赢!
34. 终于等到 AIP 了,怎样申请 OWP?
  • 你收到的 AIP 通知信,就与 LMO 的功能一样,用来支持你的工签申请。
  • 话说回头,本地申请的个案,移民部是鼓励申请人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同时间交上工签的申请。当然这个工签的申请是会被暂时搁置下来,等到 AIP 才会签发。换句话说,如果申请人一开始就有递交工签的申请在案,移民官批  AIP 同时就会自动签发工签。对于申请人来说,省下的时间可不少呢!
35. 听说移民部打假力很强,黄先生可否评论一下?
  • 不少人希望利用 “结婚” 这个方法取得加国移民身份,是不争的事实。 大约在 2008 年左右开始,CBSA 已经得到政府的额外拨款去打假,也即是 “Project Honeymoon” “蜜月行动” 的开始。 他们第一阶段要针对的,就是在境内的申请个案, 那些个案可以是由处理中心或者转到 Local 之后,由于经手的移民官觉得有可疑,就转介给 CBSA 来跟进调查。
  • 至于 CBSA 是怎样去跟进,当然是高度秘密了。那么为什么要针对境内的申请个案,而不是境外的呢? 原因其实十分明显,因为境内的申请不论结婚还是同居关系,担保人和申请人理应一起生活的,不是吗?  如果是真实的关系当然没有问题,否则的话,调查人员的跟踪及家访就很容易揭穿做假的个案。 这一类的追踪调查就算申请人赢了 AIP 的 OWP 之后,一样有可能发生。
  • 更有个别的案件移民部是采用 “请君入瓮” 策略,要求申请人去 local office 面试,在面试中的一问一答,就变成官方记录,把所有作假的谎言记录在案。面试完毕之后, CBSA 的调查人员就会在移民局门口拿人。
  • 经过追踪调查或家访被揭发作假的申请人,要么被要求去 CBSA 定期报到,要么被当场扣押扣留,等待保释出来,被怀疑作假的申请人最后会被转介到 Immigration Division 开庭,给他一个自辩的机会。 如果输了,就会收到驱逐令。 理论上,申请人可以去联邦法院上诉,要求司法复核,推翻 Immigration Division 的原判。
  • 2010 年的下半年开始,CBSA 的 这个行动伸展至已经过 “结婚” 成功拿下移民身份的人,这就是俗称的 “秋后算账”。 被锁定的目标人物会先收到 CBSA 的先礼后兵信件,被要求去 6900 Airport Road 见面,其实这只不过是一个程序而已,原意是给目标人物一个解释的机会,但现实却未必是这样,因为 CBSA 是执法的机构,目标人物能够成功满足 CBSA 官员的怀疑,进而 close file 的,是少之又少,绝大多数结果都是要去 Immigration Division 开庭。
  • 由于以上的目标人物已经有移民身份,就算他们上庭输了官司,收到驱逐令,但是他们的上诉途径就是去 IAD。这一类上诉的排期,动不动就是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而这一类官司最有效的抗辩策略,就是以 H&C 人道立场博取同情。
  • 其实除了 CBSA 有权转介拥有移民身份的人去 Immigration Division 开庭之外,CIC 也拥有这个权力。如果被锁定的目标是由 CIC 跟进的话,local office 的先礼后兵行动,很多时候是要求书面的回答,这可算是 “不幸中的大幸”,因为目标人物就会有更多点时间去准备材料,甚至向专业人士求救。如果提供的文件证供能够满足 CIC 官员,个案就 close file。  黄先生处理过不少这一类的个案,也成功替他们脱了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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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我们的案子是境内递表的,第一阶段的等待时间远远超于移民部网站上公布的数据,是出了什么乱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