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自保术
C35 打击无良移民顾问法案,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实施。其中一个重点是确认提供有偿移民咨询服务的人,无论初步咨询,或以后递表甚至之后的跟进,一定要拥有移民部认可的执业资格,否则就是犯了刑事罪行,最高罚款是十万加元或监禁两年,甚至两种惩罚一起执行。
对于消费者方面看,新监管机构 ICCRC 的总裁慕尼先生,向传媒透露:“在 C35 法案正式生效后,移民申请表格 (注: 即 IMM5476 Use of a Representative) 将有所变化,将要求移民申请人如实填报自己是否聘请了移民顾问。如果申请人未能如实填报,其后被移民部发现,即使申请人已经加入了加拿大的国籍,其入籍资格仍然可被取消”
北辰时报更以很大的篇幅报道移民部长主持的发布会:
http://www.enorstar.com/times/2011/110701/a.pdf (详情请看 A20 版)现节录报道的重点如下:
“ 移民部长康尼称 ,C-35 法案生效之前,无法有效地对付那些 ‘地下’ 的无牌移民顾问。因为他们以 ‘地下’ 的方式收费。既避开加拿大移民顾问协会的监管,同时又避免了缴纳相关的会费。但是 C-35 法案解决了上述问题。因此,那些 ‘地下’ 的无牌移民顾问将无处藏身。康尼还呼吁,希望中国,印度等加拿大吸纳海外移民的主要来源国,能积极与加拿大联邦移民部合作,加强对当地移民顾问行业的监管,从而有力取缔无良移民顾问。
ICCRC 总裁慕尼对此强调,ICCRC 目的是着重打击非法移民顾问。随着 C-35 法案的同步实施,未来 ICCRC 要做的,就是要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地下无良移民顾问,监督其执行。另外,会与会员积极协作,打击海外市场上的地下移民顾问,努力将 ‘地下’ 无良移民顾问从业界去除。他还指出,C-35 法案正式生效后,移民申请表格将有所变化。将要求移民申请人如实地填报自己是否聘请了移民顾问,如果申请人为能如实填报,被移民部发现后,即使申请人已经加入了加拿大国籍,其入籍资格仍然会被取消。他更表示,没有持牌移民顾问的公司属于违法行为,这也意味着那些没有持牌移民顾问的公司将面临关门。他呼吁广大消费者,如需要聘请移民顾问,请到 ICCRC 网上获得合格持牌移民顾 问信息,并与其取得联系,免于获得虚假信息”
市场上长久以来存在着的争论,是有牌的也有坏份子,无牌的也有好人,所以只要是真诚待人,管他有牌或无牌?! C35 打击无良移民顾问法案可以说是理性地将这个争论给了一个法律的定案,当然这不等于可以将感性的争论就此休止下来。
这个新法案针对的是惩处无牌提供有偿服务的人(及违规的持牌者),而不是消费者,假若消费者出于感性的考虑,不计较付费使用没有执业资格的人,消费者不是犯法,只是将自己的将来做一个没有必要的赌博而已。
通过以下的议题, 我们尝试引导大家重新评核 “真诚至上, 是否有牌是其次” 这个观点。最终选择权永远是由你自己操控,只不过你要对自己的选择付最后的责任而已。
很多时候,中文传媒追贴移民部发表新消息的时效性与业者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传媒未必可以正确解读消息背后的深层意义或对其严重性不以为然。为了公众利益,黄先生往往主动提供进一步更深入的分析,希望借助他们的影响力传开。以下是一例子:
http://www.mingpaocanada.com/
2014 年 6 月 7 日移民部刊宪,更改移民条例 Regulations,把虚假陈述的惩罚期大幅度由 2 年提升到 5 年。在惩罚期内,受影响的人不得进入加拿大,也不能提交任何项目的移民申请。
2014 年 11 月 21 日移民部长正式宣布以上新例正式施行。这个来势汹汹的新例,针对所有类型的申请,例如各类移民项目及访问签证,学签及工签。
虚假陈述的意思,是申请人的 a) 动机或 b) 提供的资料,直接 Direct 或间接 Indirect 误导移民官,总而言之,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已经做到滴水不漏,严惩以身试法者。
虚假陈述涵盖以下范畴:
1. 表格提供的资料
2. 支持申请的所有文件
3. 官员电话或实地调查的发现
4. 面试交谈的发现
5. 从第三方拿到可信度高的资料
6. 隐藏付费代理人
如果你人在国外,加拿大不欢迎你,你还有很多其他国家选择。但如果你人在加国境内,在新例下移民部 CIC 与边境管理局 CBSA 会加强沟通,意味着 CIC 会更有效率地把案件转移 CBSA 跟进,最终把你驱逐离境,而 5 年的处罚期则由离境那一天开始算。
以下的例子,是境内申请案件普遍出乱子的地方:
1. CEC/FSW 申请人在 EE 平台登记虚报资料加分,骗取邀请书。
2. CEC/FSW申请人的工作经验作假。
3. 申请新枫叶卡,虚报在加居住时间。
4. 入籍申请,虚报在加居住时间。
5. 配偶申请被拒,“造假” 程度严重。
6. 以假结婚 (Marriage of Convenience) 方式取得移民身份,给秋后算账。
7. 以虚假成绩单申请续学签。
8. 以虚假的聘用书申请小签或配偶工签。
9. 付费找人代办申请,但申请欠缺 IMM5476 表格。
当出了乱子的时候,申请人往往把责任推给付费代理人,自辩不清楚代理人提交了什么材料,甚至说代理人教唆。但无数案例证明这个是没有效用的抗辩,因为你要为自己的签名负责,如果你进一步说不是自己的签名,你怎样可以说服法庭,代理人是从不法途径拿到你这么详尽的个人资料,而你却全不知情?
你是否在移民申请中受到蒙骗?你是否受了蒙骗后由于某些原因不敢或自觉不能投诉?又或者,你是否想投诉恶意欺骗你的中介却求助无门?
虽说是公道自在人心,但对于办理移民受骗上当的人来说,要靠自己的力量讨回公道并非易事。
相信大多数的受害人都有着同样的心情 — 既气愤又不甘心,因为受害者在委托某些心术不正的中介办理移民的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金钱和宝贵的时间,更可恶的是,受害者们往往会觉得自己对他们的信任反遭利用,尊严被侮辱,并在以后的人生中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
再者,许多人由于英语方面的劣势,在受了委屈后不得已选择了忍气吞声,还有一些人因为对加国法律的不熟悉,害怕受到牵连从而不了了之,也有人很想讨回公道却不知道该从何入手。
任由不法份子于取于携?
种种因素让受害者们受尽委屈却无从平反,这其实也无形中让许多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导致他们越来越猖獗,継续去欺负需要帮助的同胞们。
我们对于这现象是否就无计可施了呢?我们对那些黑中介是否就无可奈何了呢?是否我们只能任其为所欲为了呢?
其实未然
如果你想为自己或为你受害的朋友讨回公道,黄先生愿意助你一臂之力。
首先声明,黄先生不是执法者,也不是判官,但他非常熟悉有偿移民从业人员所需遵从的职业操守,同时,他也非常熟悉相关法律和投诉的有效渠道。
从哪里着手呢?
黄先生会帮受害者有系统地整理其个案,客观地搜集资料,并正确为受害者指出与其个案切合的有效投诉途径。
对于想投诉的受害者而言,你无需顾虑怎样搜集证据,你只需提供受害的相关过程和资料,经过客观分析后,余下的事情黄先生会指导你去做。
自己会受牵连吗?
对于害怕受牵连的受害者,黄先生在这也提醒你,如果你出于某种原因被牵扯到不法移民申请的程序中,只要你所做的事情是黑中介引导你去做的,你无需有负罪感,而且根据具体情况,你很有可能成功投诉而自己免受起诉。
对于所有受害者的资料黄先生将进行绝对保密。
所谓形势比人强,就算何等聪明的人,如果是深陷困局,或有不现实的想法,例如希望走捷径或后门,希望经过 “关系” 就好办事,怕麻烦,甚至认为财可通神,等等。。。往往就等于把自己的防火墙毁坏,让骗子乘虚而入。
消费者自保术其实十分简单,黄先生乐意赠大家八字真言: “实事求事,按步就班。
就算你聘用的是持牌顾问,但防范于未然,以下情况如果你不仔细注意和思量,就有可能为日后埋下隐患,招来麻烦!
- 接待及提供法律意见的人,是否为广告列出的持牌者本人?
- 是否有与你签订 《委任状》 (即 Retainer Agreement ),从而保障你的的利益?
- 收取服务费后,有没有开任何收据给您?收据上有没有显示公司名称和合拼税 HST 号码。试问如果没有收据,有什么可以证明你缴交过服务费?
- 是否明确鼓励或者暗示你支付现金,决绝收取支票或信用卡,以便逃税?
- 有没有让你签署 IMM5476 Use of a Representative 表格? 签署后,有没有作为案件递交材料的一部分,呈交给移民部或相关的处理案件部门?如果没有呈交,你是否预见到将会给你的案件带来的后果吗?你是否明白这份法律文件的重要性?
- 是否在没有细心了解您的背景之下便轻易开出服务费用?
- 案件还没有实质性的开始处理,却要求收取过大比例的定金,你是否觉得公平呢?
- 向你分析情况的时候,本应是深入浅出的,是否相反把移民法律深化到高深莫测,从而显示自己的超凡能力?真正的专业人士,真正为客户着想的人士应该是这样的吗?
- 是否把你当作一个消费者和平常人,仔细清楚地向你解释案件的处理策略及方向?
- 是否通过对其个人背景的介绍,声称有特别渠道即有特别的人际关系等可以加速案件的进行,担保案件的成功,或者通过批评同行,达到吹嘘抬高自己的目的?
- 是否有作出不合理的承诺,例如保证在多少时间内一定成功通过,炫耀之前成功案例等手段来博取信任? 对此,请问他人的成败与你自己的个案有什么直接关系?
- 不成功不收费? 真正权威的专业人士忙得很,有否需要用这江湖伎俩? 你是否愿意让自己的个案给他人作为习作,顶多做不成便退款? 你真正需要的是争取成功,还是不用花费去试一试?
- 不成功不收费,是成功后收费?还是先收费后退款? 你有把握将来可以轻易拿回退?
- 是否相约在快餐店或咖啡室等地方,或者上门见面提供服务,而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使用计钟办公室?
- 除手机号码外,不能提供其他联络方式? 试想万一他取消手机号码,你能否联络上呢?
- 是否过早收取政府的申请费用?
- 咨询期间是否故意回避直接问题,带你游花园?
- 是否收到订金后便推翻先前的策略,步骤及承诺,或巧立明目另添费用?
- 是否带有制造恐慌成份,将你推向孤立无援境地作为速销手段令你觉得不安,而又不提出合理的出路?
- 单凭一面之缘,单纯的相信介绍人一面之词或广告的吹嘘,你是否觉得稳妥和慎重呢?
- 倘若与你签订合同时所委托的法律代表人将案件外判,而真正处理案件的人与你素未谋面,这样处理是否事前与您充分磋商并征得您的同意?
- 代表人有没有坚持你将政府费用交给他们,由他们来代交?原因是,倘若案件将来不进行下去,而移民局有机会退回政府费用 (包括登陆费) 时,该费用将退回给付款人,即你的代表人而不是你。这个你知道吗?
人人都说自己是 “移民专家”,其实移民专家的定义是什麽呢?是否有公认的标准,或只是自吹自擂?
先不说移民专家这个自我封号,究竟官方认可有合法地位提供有偿移民法律咨询服务的是哪些专业人士?对于那些不具备专业资格却自命为专家的,不知您是否放心委以重任呢?
在 C35 打击无良移民顾问法律之下,被移民部认可,可以提供有偿的移民咨询服务的人,要拥有以下其中一个专业资格:
1. 被移民部指定的移民顾问监管机构,即现在的 ICCRC
2. 持加国各省份律师公会会籍的人士,即律师 Lawyer 或牌照持有人,即法律顾问 Paralegal.
3. Quebec省的法律公证人(Notaries)
所有其他违法向公众提供有偿移民法律服务的人士,政府称之为 “Ghost Agents ”。
发牌制度只能确认从业员对移民法有基本的认识,而这个认识往往只是理论上着眼而已。更可以说,拿到牌照只不过是从业员专业生涯的开始,要成功服务客户,从业员要懂得利用移民法给予客户的权利,作为替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的基础。
一个成功的从业员,当然首先要懂得移民法,但最重要的是适当的实践,而在实践的过程中,他往往要应用个人的人生,社会,工作等等的经验才可以得心应手。所以,就算是同一群人一起学习,考试,但由于他们每个人的背景和人生经验都不同,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方法去实践理论。
“姜是老的辣” 大概可以适用于形容这个行业的从业员,理由是,一个年轻的小伙子,无论是何等聪明,但是因为缺乏时间的磨练,当然就比不上身经百战的老头了。当然,小伙子也有变成老头的一天,所需要的就是时间了!
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元素,就是个人的责任感,换句话说,如果从业员是老姜,奈何缺乏责任感,他的优点就白白浪费了。
监管个人行为的方法,可以是自愿性,自我的个人道德标准,或是主观的自我认同,但这些个人质素避免不了会受外来诱惑而变质。另外,也可以在强制性的法律之下持之以恒。
换句话说,如果个人因为利益而出卖道德时,就惟有用法律来约束了!
再者,个人道德与是否有牌照是两码子事情。只可以说,当个人道德沦亡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威胁,对于持牌者,因为要遵从 “Code of Conduct”,他要付上代价及法律责任。
对于无牌者,只要人去楼空就可以逃避责任。
持该观点的理由是,持牌者通常都有正规的办公室,广告开销和交纳牌照费用,而无牌者没有。
这种说法有待商确,从市场学的供求论来说,是否因为无牌所节省的费用就一定会将价格折让消费者呢?再者,如果无牌者因为欠缺移民法律的认识,最后弄坏了案子,就算是最便宜的代价,你的钱也是枉花了!放在眼前的事实是,不少无牌的经营者绝不介意花广告费,大幅大幅的做广告去达到招揽生意的目的,而在广告的篇幅是有意回避自己的背景,试问这些高昂的广告费用,最终是由谁来承担呢?
再者,因为无牌者不受监管,他们的广告可以做得天花乱坠,能人所不能,这一点有牌者一定会有所顾忌!
另外一个考虑点是,无牌者往往接了个案之后,要转交(即外判) 给有牌者处理,他们的利润是在于差价中。出于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原理,消费者往往需要补偿多个层次的利益。
以下的截图, 是新监管机构 ICCRC 对公众关于聘用有牌与无牌移民顾问的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