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環節:真實關係證明,支持 SOWP

@前言

香港朋友不論拿3年OWP走Stream B,或SP走Stream A,有些是新婚夫婦或有同居伴侶,希望另一半可以拿SOWP一齊來,這個完全可以理解。但最近收到風,香港的簽證官開始盯緊這類申請,見下圖。

@Section 4(1) 是甚麼

Act移民條例以上這條款,是針對二人關係的真實性,最常應用於夫妻團聚移民申請,當然亦應用於SOWP。共通點是打擊有目的的結合,以新婚為例,結婚證當然是真的,但背後是bad faith玩嘢。

如果應用於夫妻團聚,一般是針對申請人,要罰的也是申請人,對於香港人來說,上圖信件是給3年OWP的申請人而不是其新婚配偶。簽證官首先引用Section 16(1),要求申請人如實回答申請表格的所有問題,但話鋒一轉,卻提出40(1)(a),不多不少帶有恐嚇成份,如果回應不能滿足簽證官,就作Misrepresentation虛假陳述論,5年內不得入境加拿大,結果是二人工簽齊齊輸掉。

@怎樣證明二人關係的真實性

所謂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但即使是真感情,也不能掉以輕心,被拒後果實在太嚴重。黃先生嘗試用餐廳廚房運作來解釋,你是食材買手,簽證官是食客,你的熱心朋友是學廚,黃先生是大廚。

你可以到市場買到最新鮮的食材,之後交給學廚或大廚處理,最後由食客評價,所以千萬不要嘥料,因為吃了眼前虧要挽回,走的法律程序十分複雜,費用也很高昂。

請參考黃先生累積了十多年對於家庭團聚移民的Q&A,初步了解這類案子的複雜性(因時間久遠,Q36後連結損壞待修復)。

請立刻訂閱我們這香港人專欄,以接受最新資訊

  • 當兩人感情破裂至不可以彌補的時候,離婚是一個了結,讓兩人可以從新發展新一段的感情關係。但很多時候,離婚可以是一個很痛苦的過程,例如雙方爭執不下,在財產分配或者在子女的撫養權等等糾纏,這個爭執可以拖至數年那麼長。移民法律有見及此,在合理的情況下就算其中一方,甚至雙方尚未完成離婚手續,也可以接受團聚移民申請。
  • 正常情況下,兩人要分居一年之後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這個法律的原意,是希望用這一年作為冷靜期,給兩人回心轉意的機會,不至於弄至家庭破碎。移民法律沿用這個精神,只要其中一方是與配偶很清晰地分居不少於一年,之後再和另外一個同居伴侶建立不少於一年的關係,在還未完成離婚手續之前,一樣也可以申請圖團聚。
  • 用一個數學的程式來演繹:
  • 遞表申請時間 = 不少於一年分居+ 不少於一年的同居關係+ 一天
  • 以上的邏輯同時適用於擔保人和申請人,換句話來說,兩個人都沒有完成離婚手續,只要符合以上數學程式,一樣可以申請。補充一句,這類個案只可以用同居關係申請,因為法律上不容許任何人在沒完成正式離婚之後再註冊結婚。
  • 以上的資料是給大家很初步的認識,如果涉及到真實個案,沒有專業人士替你護航你很容易出亂子。
  • 原則上配偶團聚申請中,擔保人是不需要符合最低收入要求的。但這並不是絕對的,如果擔保人真的沒有收入,又沒有其他補救,移民官有權刁難申請人,引用經濟背景不足為拒籤的理由,英文是申請人“Financially inadmissible”。
  • 相對來說,香港就是一個比較嚴格的海外辦事處。所以如果在加拿大的擔保人沒有收入的話, 就要事先小心部署,不要給移民官機會刁難申請人,以至申請被拒。
  • 原則上只要擔保人涉及的罪案不是與暴力或者性侵犯有關的話,移民法是准許他/她申請配偶來加拿大團聚的。這個法律精神不難理解,如果擔保人是有以上的前科,對於被擔保配偶的人身安全有一定的風險了!
  • 簡單的理解是,如果擔保人正在接受政府的救濟,他/她就不符合做擔保人的資格,這一類的政府救濟,通常是聯邦政府發給的。
  • OSAP 的性質不是一種救濟,相反是省政府在人力資源培養的投資,OSAP 大致上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學費補助(Grant),是不需要償還的,另外一個是免息貸款(Loan),最終是需要償還的。很明顯, 正在拿OSAP 的全職學生,一樣可以成為擔保人。
  • 首先,移民法視結婚和同居為對等的,換句話說,法律上沒有所謂哪一方面比較有優勢或者劣勢。與同居關係相比,結婚只是多了一張“合約”,兩方面共通點就是雙方有一個真摯的感情, 悲喜生死榮辱與共。
  • 真實的關係無需一紙婚書,也可以有其他很多證據去支持。相反,關係要是虛假的,一紙婚書也不是救命符。
  • 在兩個人的關係是真實的大前提之下,有些情況是以同居身份關係申請比較簡單。舉例說,父母是否允許或者支持這段關係相對來說不是那麼重要,但是如果雙方被環境所逼要異地分隔,先結婚才短暫離開,案子處理就會比較順利一些。
  • 就算你們兩人已經建立了同居關係,有結婚的念頭,建議你尋找專業人士評估你的形勢,去決定是否應該先結婚後申請。
  • 移民法對同居關係的定義,是要要求兩人一起持續地生活不少於一年。但有些個別情況兩人不得不短暫分開,例如就業或者上學,甚至乎其中一方被驅逐離境,那又怎麼處理呢?是否短暫分離就必然性的,不再符合同居的定義呢?
  • 另外,兩人是否需要住在同一個地點去符合移民部對“同居” 的定義呢? 
  • 最後,怎麼算同居的一年起點呢?
  • 如果你們的同居關係證據不是那麼充足,甚至帶有其他復雜性,你大概應該虛心接受專業人士的輔導,避免走歪路,因小失大。
  • 不論任何一類的移民申請,申請人最終都要經過體檢和安檢,而犯罪有分嚴重性和非嚴重性。如果申請人有犯罪記錄的話,最好謀而後動,事前就徵求專業意見評估其嚴重性,之後才決定是否適合遞表申請。
  • 如果海外的申請人能夠滿足其他所有要求,只因為有犯罪記錄而個案被拒,可以提出人道理由上訴。人道理由的意思是博取裁判官的同情,給你額外施恩。當然這一類的上訴你需要一個經驗豐富的法律代表人,引經據典為你護航。
  • 歸根結底,案件的成敗是取決於兩人關係的真實性。至於決定境內或是境外申請,除了申請人身處何方之外,也有其他策略性的考慮點。
  • 如果申請人在加拿大,他/她有權逗留不少於一年,他/她就有權選擇把案子給自己的原居地或境內處理。如果申請人符合遞境內的條件,遞了申請以後,他/她不一定要留在加拿大等結果,倘若他/她選擇回中國,唯一的顧慮就是萬一被要求面試,申請人能否出席?
  • 如果申請人身份已經黑了下來的話,遞交海外申請是自找麻煩,因為他/她會暴露了逾期居留的黑身份,等CBSA 上門拿人。
  • 那麼,這是否等於黑下來的人就一定要在本地申請呢?這個問題沒有一個簡單的是或不是的答案,是要根據擔保人及申請人兩者的背景,再加上兩人的家庭及事業計劃來考慮。其實在哪裡遞表只不過是技術性的問題。歸根結底,兩人在個案審批時間內,過正常的夫妻生活,實踐大家的家庭計劃。
  • 所以,我們的處理手法就是將多方面因素及考慮點結合起來評估,最後給客戶建議一個最妥善的方案,也就是找到最好的平衡點。
  • 優勢是,兩人在申請過程中不需要分開,可享受天淪之樂。如果申請人是有合法的工作/學生身份,就可以繼續上班/上學,一切生活如常。
  • 劣勢是,審批時間頗長,假如材料處理得不好,第二階段的審批將會轉到Local Office 去排期面試,這樣時間的延誤隨時可以一年或更長。再者,萬一申請被拒,擔保人只可以去聯邦法院謀求司法复核,但這是一個費用高昂和勝算很低的程序。
  • 由於移民部嚴厲打擊虛假的案件,本地的申請個案,擔保人和申請人要有心理準備,CBSA 隨時進行突擊的家訪,但如果兩個人的關係真實的話,就不需要擔心,否則的話,就不言而喻了。
  • 大約在2005 年左右,移民部施行一個德政,容許沒有身份的人留在加拿大等待配偶團聚申請結案。這個德政的背後意義是根據移民法例第25 條,從人道和同情的考慮因素之下而產生的。德政的目的是不要拆散鴛鴦,發揮法律上的補救作用。
  • 可是不少人對這個德政有誤解,以為反正不需要有身份,案件一樣受理,那麼何苦要續簽呢?他們的出發點完全是為了方便自己,但完全沒有尊重德政這個補救的原意。
  • 那麼如果身份過了期,有什麼壞處呢?當然移民部會處理你的移民申請個案,但是如果你在無論任何原因或情況下碰上警察或者CBSA 調查員,你的“黑身份” 就會被暴露,眼前虧就吃定了。輕則要求你去6900 Airport Road 安排定時報到,重則當場拿下拘禁。當然如果你真的被拘禁的話,擔保你出來也不是一件太麻煩的事情。
  • 所以黃先生誠心提醒在本地申請個案的人,無論如何要保留在加拿大的合法身份,而黃先生也曾聽說過申請人轉Visitor 被拒,只可以感嘆申請人大概犯下了一些很初級的錯誤,例如資料不足。因為這一類的Visitor 申請,是建基於一個本地的結婚團聚移民個案,申請人對移民法律的尊重已經充分錶現出來了,移民官沒有理由主動將一個有身份的人變成“黑戶”,當然資料不足例外,因為想批都批不了。
  • 無論你當初的是工簽,學簽還是旅遊簽證的身份,你已經黑下來很久是改變不了的歷史,而你黑下來後的這段長時間不去上學,反而去做黑工,在情在理移民官應該心裡有數了,如果移民官接受你們關係的真實性,他犯不著去追究你過往打黑工的小小瑕疵。換句話來說,你沒有必要庸人自擾。
  • 你的中國護照仍然有效,意味著你隨時可以買機票回中國,所以你可以選擇境內申請或者海外申請。
  • 因為你在加拿大的身份已經過期,除非你有“關係”,中國領事館一般不會替你續新護照,但這是小問題而已。當你拿到AIP 的OWP,你就可以堂而皇之去中國領事館換新的護照。
  • 在此黃先生只可以提出以上一系列申請人要考慮的因素,最後應該如何做,就因人而異了,不可以一概而論。西方有一句諺語,意思是說,用於病人甲的良藥,如果盲目用於病人乙,就可能成為催命符。
  • 移民部建議申請人留在加拿大等審批結果,因為持有中國護照的申請人需要有效的TRV 才可以入境,如果萬一申請人離境之後拿不了TRV 回來,又怎麼可以親身拿移民簽證。但這個建議只是善意的忠告,如果申請人有特殊原因非回國不可,例如奔喪,那麼在確認收到加拿大這邊的AIP 的通知信之後,仍是可以拿到TRV 回來出席Landing Interview 的。
  •  A 8 的原意完全不是鼓勵在本地申請的人,在等待期間任意離開加拿大。A 8 真正要傳達的意思是如果申請人有需要,完全沒有必要把移民部的“建議” 變成枷鎖,耽誤了在國內的重要事情。至於申請人離境之後有沒有可能被移民官“刁難”,很難一概而論,只可以說,只要合情合理,申請人完全不需要害怕。再打個比喻,如果申請人是和擔保人一起回國的話,就更加不需要擔心了。
  • 優勢是審批時間短,CPC-M 的審批需時約30-40 天,然後檔案被轉介申請人指定的海外簽證處,例如北京或香港。
  • http://www.cic.gc.ca/english/information/times/perm/fc-spouses.asp#asia
  •  眾所周知,香港處理這一類的案子是最嚴厲的,如果申請人在加拿大有合法的身份,而戶口在中國南部四省的話,就應該避之則吉,但又怎麼可以避呢?
  • 萬一申請被拒,擔保人可以去IAD 提出上訴,因為等待開庭的時間隨時接近一年,可以收集新的材料,為上庭做準備。
  • 很多人為了達到移民加拿大的目的,在自身不夠條件申請其他類別( 例如FSW/CEC )移民的條件下,轉而考慮以結婚這個途徑,由配偶擔保移民加拿大,這是一個不爭的現象和事實,當然不少的個案很明顯是“做假” 的。對於移民部來說做假的意思不是用假的結婚證去申請移民,而是兩人關係的真實性,換句話說假的意思是指兩人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
  • 當移民部拒絕了一個他們認為申請人的夫妻關係是有名無實的案件,擔保人有去IAD 上訴的權利,IAD 的統計數字可以證明半數以上這一類的上訴是成功的,即是說最初在北京/香港輸了的案件,最後可以在加拿大IAD 贏回。再者,因為由最初北京/香港的拒簽到排期上訴的等待時間超過一年,如果在這一段“黃金時間” 內夫婦雙方越是“互相配合” 上訴成功的機會就將會愈大。
  • 我暫且不談那些輸了然後上訴又贏的案件的“關係的真實性”,只是想指出移民條例是欠缺有效打擊做假的案件。再者,移民部和難民局屬下的IAD 是兩個不同的部門,更加可以說IAD 的角色是為了平衡移民官擁有的初步生殺大權。這兩大元素加起來大家應該可以看得出,加拿大的誠信制度,加上任何事都講求公平,最終避免不了被濫用,即是假案件過關的大有人在。
  • 由以上可以見到,如果移民部要打擊假結婚就避免不了要做個大的手術,這個就是2010 年9 月30 日實施所謂新政策的目的。在這個新政策之下結婚類移民的申請人要滿足移民官兩個最基本的要求:
  • 第一關:夫妻的關係是真實的,AND
    第二關:兩人結合的主要動機不單單是因為申請人需要移民加拿大
  • 那麼,新政策下的未審結的案件,以及正在IAD 上訴等待中的案件應該怎麼處理呢?既然“米已成炊”,就只可以見一步走一步,見招拆招了。我們在本篇文章的分析是前瞻性的,是為了還沒有遞交申請的案件作一個前奏式的提示。
  • 大家的第一感覺是“我結婚就是想帶我老婆過來,如果根據新政策我豈不是不能申請她過來!?”
  • 我們大膽的給大家一個“定心丸” 只要你們能符合Q10 提及的第一關的要求,滿足第二關的要求是“思想” 與“策略” 上的調整而已。再者,因為審批這一類型案件的移民官是加拿大人,這個調整理所當然是需要以加拿大思維為基礎的,在這方面加拿大的中介很明顯比國內的中介佔了優勢。
  • 在這個新政策之下,我們覺得最關鍵的考慮點是由夫妻雙方從認識到結合這段時間的長短,換句話說,”霎時衝動” 的關係雖然滿足到第一關但是要過第二關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了。相對的,”青梅竹馬” 的關係又怎麼會不批呢?
  • 那麼由現在開始,打算通過這一類項目申請移民要注意什麼呢?在關係是真實的大前提之下,我們給大家三個錦囊:
  • 第一個錦囊是“不能著急” – 以上已經說過“霎時衝動” 的感情是屬於高危一族,如果你已經結婚了,但還沒有遞交申請,在這個新政策之下,你大概應該考慮在遞交申請前,如何將“霎時衝動” 轉為“青梅竹馬”! 這不單單是時間的考慮,還包括材料的組織。
  • 第二個錦囊是“謀而後動” – 如果你還沒有結婚,你要重新部署,使你們的關係成為“青梅竹馬” 而非“霎時衝動”。
  • 第三個錦囊是“將心比己” – 切忌一廂情願,低估了移民官的智慧,換句話說,如果你不明白移民官的思維,再加上不尊重他的智慧,這個眼前虧你是吃定了的。
  • 如果申請人能夠領略到這三個錦囊的含義,就可以“趨吉避凶”,你們的關係就是“青梅竹馬” 而不是“霎時衝動”了。
  • 大家大概已經知道北京處理這一類的案子速度是最快的,這一點黃先生也贊同。
  • 新政策實施了數個月,有理由和跡象顯示北京的官員,在審理這一類申請的態度開始轉變,也就是已經較為嚴謹。當然這是相對而言的。要聲明一點,黃先生的心得不是建基於單一例子的有感而發,而是經過不少案例的總結,包括自己處理和接手他人的案件。
  • 如果申請人是有在加拿大申請難民但被拒的前科,就算關係有多真實,要面試的機會在新政策之下大大提高了,再者如果申請人是在收到難民被拒以後才結婚的話,就要準備被移民官百般刁難,而他們的理據是新政策賦予的,即申請人千方百計要移民加拿大。
  • 如果擔保人當初是用結婚移民這個途徑來到加拿大,而他的背景(例如: 教育水平,語文能力,生活圈子等等) 和申請人是格格不入的話,要面試的機會也同時大大提高。
  • 很明顯你最初提供的材料未能說服移民官兩人關係的真實性,因為CPC-M 純粹是文件處理中心,不處理面試,他們就將你的個案轉到你居住附近的移民部辦事處跟進。你要心理上準備第一年只是空等待, 然後才收到 Local office 通知你補材料的書信,你收到補材料的信之後,就應該很認真地去跟進,把握最後的黃金機會,希望贏取AIP,那麼以後就會相對來說比較順利了。如果贏不了AIP,你就要去面試了。
  • 以上可見,如果兩人的關係是真實的,卻首先要被CPC-M 將案件轉到Local,繼而補了材料,也贏不了AIP,很明顯就是申請人要負全責,是自己闖的禍,只能怪自己馬虎做事,或所託非人了。
  • 當你一收到CPC-M 通知案子要轉Local 的時候,你要當機立斷決定是等,或者撤回來,從新海外申請。當然如果申請人是在加拿大有合法的身份,這就很容易考慮了,因為他/她就算把案件撤回來,仍然可以留在加拿大而提交海外申請。
  • 相反,如果申請人已經黑下來,他/她是否應該考慮撤案呢?這樣考慮點就複雜得多,例如要考慮材料的充實性,兩個人的家庭和事業計劃。再者,如果申請人曾經申請過難民,有驅逐令在案,就算海外贏了申請個案,也要申請部長特許令(ARC) 才可以返回加拿大。這一類的申請人適宜聽取專業的法律意見,決定下一步應該怎麼做。
  • 當一個人無論在任何情況之下被移民部用Deportation Order 驅逐出加境,將來要回來加拿大做為永久居民或旅客,除了符合相關要求以外,要進一步得到移民部長的特許令,這個特許令就是ARC。
  • 理論上,這一類的申請人可以以不同的理由希望再次來加拿大,例如旅遊,工作或上學甚至移民。但實際上,除非是建基於移民的申請,例如結婚團聚,成功率是微乎其微的。理由很簡單,因為申請人有不良記錄在案,怪不得移民官帶有色眼睛來處理這一類申請人的個案。
  • 如果這一類型背景的申請人的配偶移民申請成功,就值得啟動這個ARC 申請程序了。
  • ARC 的申請策略不外乎是博取移民官的同情,批准在中國的申請人來加拿大與配偶團聚,建家立業。強烈建議這一類的申請人要求在加方配偶的國會議員伸出援手,這樣做,ARC 的審批就半功倍了! ARC 的審批時間不少於半年,申請人是急不來的。

請靜候,我們將會補充。

  • “爭議性” 所指的是什麼,申請人比任何人更加清楚!
  • 如果你的案子被轉到了Local,你的第一號敵人,未必是移民官,反而是你自己存的僥倖心理。由於移民部嚴打做假,如果你不把握時間撤案,你將會惹上一系列的官非,在浪費了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之後,輕則被CBSA 遞解出境,重則CBSA 將案件轉交律政處,刑事起訴。如果入了刑事罪,要先在加拿大服了刑期之後,再被CBSA 遞解出境。同樣的,這一類的申請人適宜聽取專業的法律意見,面對現實!
  • 正如Q17 所說,很明顯你最初提供的材料未能說服移民官兩人關係的真實性,因為CPC-M 純粹是文件處理中心,不處理面試,他們就將你的個案轉到你居住附近的移民部辦事處跟進。
  • 當你收到要補材料的通知之後, 就應該很認真地去跟進,把握這個黃金機會,希望贏取AIP,那麼以後就會相對來說比較順利了。  
  • 如果贏不了AIP,你就要去面試了。建議你找一個信得過,而且也成功通過這類型個案的朋友,以第三者的角度,理性地幫你整理新材料,贏得AIP。如果你身邊沒有朋友可以幫得上忙的話,你要慎重考慮,找個專業人士來幫忙,切勿因小失大!
  • 其實所有需要面試的申請個案,無論是本地還是海外申請,都是有跡可尋的。舉個例說,是第二階段的等待時間比較長,所以如果申請人稍微有點危機的意識,就要把握時間調檔,希望從GCMS 中尋找到一點點蛛絲馬跡,根據那些資料從而準備你的面試。同樣的,這一類的申請人適宜聽取專業的法律意見,面對現實。
    • 首先,我們和大家分享一下上訴的程序,和以深入淺出的方法探討一下有關的法律:
    • 加拿大的法律是很公平的,移民官可以作出拒籤的決定,要製衡他們這個權力,您可以向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或難民局(IRB: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屬下的裁判處(IAD: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提出上訴,推翻移民官的最初決定。

    A.境內擔保程序上訴

    •              如果是採用境內擔保程序的案件,只能向聯邦法庭提請“司法复核” (Judicial Review)。司法复核的意思是由聯邦法院的法官去判決定當初案件的審理程序是否有誤,適 用法律是否不當。通常處理這類案件的費用高昂,在司法复核前有一個關卡,即申請准許司法复核(leave),以防止訟累。
    •              再者,經驗告訴我們,能成功獲取leave 的案件少之又少。即使您能贏得leave,如果申請人在加拿大沒有身份,這個司法复核程序也不能保證申請人能夠繼續留在加 拿大等候開庭。
    • 補充一點,司法复核完全不接受拒籤後才產生的新證據。

    B.境外擔保程序上訴

    • 如果北京,香港等海外簽證處作出的拒簽決定,上訴的權利是由擔保人行使的。但是擔保人要把握時間,在收到拒簽通知後30 天內要向IAD 提出上訴。
    • 與境內擔保案件上訴的最大區別,是擔保人可以提交拒籤後才產生的新證據。而因為案件積壓,排期開庭至少需要8 個月時間,因此擔保人將有足夠的時間從整旗鼓,認真地把案件“增值”,最後在IAD 贏得上訴。
    • 1) 聯邦法院是處理當初案件程序(ruling) 上的錯誤,這是比較客觀清晰的;IAD 是處理當初案件實體上(assessment) 的錯誤,比如判斷感情關係的真實性,是很抽象主觀性的;
    • 2) 聯邦法院設立leave 程序以阻止案件進入上訴程序,用以剔除完全不靠譜的案件,可以說是負面的;相反,IAD 持正面的態度處理上訴案件,首先設立了一個議和的機制,即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俗稱“小庭”,然後挑選一些爭議性相對少的案件進入ADR 程序,在調停員( DRO:Dispute Resolution Officer) 的指引下,鼓勵上訴人提供新的資料,與移民部的代表律師面對面作進一步的詳盡交代,如果移民部律師認同上訴人的解釋,則當初海外案件的決定就會被推翻,案件發回CPP-Ottawa 處理,即等同於案件獲得通過,理所當然下一步就是簽發移民簽證。
    • 如果ADR 調解失敗,案件將會被安排進入Full Hearing,俗稱“大庭”。大庭的排期通常需要量1 年以上。為了對上訴人公平,所有ADR 的記錄是不進入大庭的,換句話說,大庭的官員不可以引用ADR 機制下上訴人已使用過的文件和證供。甚至,上訴人有權取回ADR 機制下已經提交過的所有不利上訴人的文件證據。即是說,大庭是從零開始,既往不咎。同時大庭允許上訴人重新提供從當初在海外案件被拒簽到上Full Hearing 之間產生的新證據,即再一次重整旗鼓。
    • 我們大膽地開個玩笑,有這麼長的時間等待開大庭,即使當初感情關係不是太充實,到時也變充實了。
    • 再補充一句,ADR 的案件也是面臨積壓,所以IAD 近期啟動了一個新的“快速聆訊” 程序Short Hearing,根據我們的分析,目的是鼓勵上訴人打消上訴念頭,重新遞交擔保配偶移民申請。
    • 再者,上訴人要有心理準備,在IAD 機制下,無論是小庭還是大庭,有權審查當初海外簽證官沒有關注到的新的疑點,這在法律上稱之為“De Novo Hearing“,即原則上一切從新開始。
    • 既然聯邦法庭的程序如此有局限性,什麼情況下還是值得考慮呢?
    • 錯過了IAD 30 天的上訴期限,怎麼辦?
    • 上訴等待過程中,什麼情況下應該改變初衷,即放棄上訴,重新申請?
    • 當您上訴權利得以確認後,如何有效地重整旗鼓呢?
    • 等待開大庭保守估計須1 年以上,有什麼辦法可以令等候時間縮短?
    • 上訴人有權傳召證人,現身說法。怎樣善用這個權利去幫助您的上訴案件?
    • 申請人在海外是有權通過電話參與開庭的。怎樣有效地使用電話證供這個權利?
    • 如果上訴人沒有按時出席開庭,如何補救?
    • 在小庭中議和失敗,如何確保不利的證供和證詞不會進入大庭?
    • 如何有效地準備上庭,包括快速聆訊,小庭和大庭?
    • 我們嘗試以深入淺出的方法,把複雜的法律精神與大家分享
    • 1。“Standard of Proof”,即審查的角度有多高呢?
      IAD 的標準是採用“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即日常英語的“more likely than not”。
    • 首先,每個愛情故事都有它的獨特性,所以著眼點絕對不是從“完美” 的角度來考慮,而是從“大體“ 可信的程度來著手。即是說,雖然個案存在難以解釋的暇疵,只要不是“致命性”,我們實在用不著去鑽死胡同吃力不討好地去追求完美。反而我們應該很有技巧地運用以下四個策略:
    • 提供新材料,補充“先天不足”,即當初欠缺認真的地方;
    • 澄清當初提交的材料,例如強調當初申請中已包含的有力證據,但沒有有效明示去吸取移民官的注意;
    • 提出合理的原因,更正當初的無意失誤點;
    • 引經據典,即移民法和案例(case law),反駁簽證官的負面觀點;
    • 用數學的模式來表達,我們是運用以上的方式,去贏取官員51% 的信任,便大功告成。
    • 2。證據的蒐集
      整體而言證據可分三個種類:
    • 資訊(Information):從他人得來的信息。資料蒐集經委託後,我們首先以專業的方式及態度,了解您在移民部檔案的information 助你蒐集新的有利的information 澄清己上交的information 解釋及反駁不利於閣下,但在案的information 。
    • 知识 (Knowledge):就自己的知识水平而言,自己所确认的的信息 下一步,我们会施展对移民法及上訢程序的认识 (knowledge),将心彼己,感同身受,尽力为你着想。比方说,当移民部引用移民法判断台上水杯是半空 (half empty) 的话,我们会同样引用移民法争取是半满 (half full) 的!
    • 信念(Belief):自己主觀上認為的信息最後形成belief,如上所述是主觀的。正因如此,謀士的實戰經驗,對案子的投入程度,及加國官方語文能力起到極為關鍵性作用。
  • 大家從Q 23 已經了解到上訴的程序及有關法律,有了初步的認識,我們下一步再探討重新申請或是上訴的抉擇。
  • 首先不論你選擇重新申請或是上訴,如果要贏的話正如以上所說要:
  1. 提供新材料,補充“先天不足”,即當初欠缺認真的地方;
  2. 澄清當初提交的材料,例如強調當初申請中已包含的有力證據,但沒有有效明示去吸取移民官的注意;
  3. 提出合理的原因,更正當初的無意失誤點;
  4. 引經據典,即移民法和案例(case law),反駁簽證官的負面觀點;
  • 如果大家認同這個觀點的話,下一個考慮點是將這些資料給香港或是北京的移民觀看,即重新申請,或者是給IAD 上訴庭看。
  • 如果你是重新申請的話,程序上是讓你的文件給香港或是北京的移民官審閱,這個是單向的,如果移民官仍然是不滿意,仍然要拒絕你的申請,你就會再次面對重新申請或是上訴的抉擇。
  • 如果你是選擇了上訴,程序上是IAD 開庭,以第三者的角度看你的材料,主審的裁判官不是移民部屬下的職員,他有獨立的自主權,案件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及移民部的代表律師雙方都有發言權,換句話說,這個是有互動的元素給上訴人的律師爭取,據理力爭。
  • 根據以上的分析,在有abcd 的大前提之下,很明顯,上訴是一個聰明及理性的選擇,理由十分簡單,如果你在上訴庭有互動的元素之上都無法贏得案件,那你怎麼可能在只遞交文件的單向情況之下讓北京或是香港批出你的申請呢?或者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如果你的 abcd 真的可以在北京或是香港過關,怎麼可在IAD 贏不到呢?
  • 那麼為什麼國內的中介往往鼓勵大家重新申請而非上訴呢?我們的理解,很可能這個是從商業角度出發的建議,為什麼這麼說呢?
  • 第一,只有擔保人才有上訴的權利,而擔保人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或是加拿大公民,絕大多數的情況之下他們都是在加拿大定居的。暫且不談國內中介是否有這個能力及法律資格去處理這一類的案件,很明顯的是提供服務的方面是很麻煩。
  • 第二,要有被認可的執業資格才可以代表上訴人出庭,這一方面國內的中介能做到的估計就絕無僅有了。難道客戶願意承擔專程聘用人在中國而又符合資格的人士從國內到加拿大幫助你上庭,其中的費用絕對不少,例如包括機票,住宿等等。
  • 第三,原則上國內的中介可以通過與申請人的關係,說服在加拿大的配偶即上訴人,成功地接下這個案件,對嗎?這意味著,國內中介要轉託加方的專業人士處理,攤分了這其中的經濟利益。
  • 這個百分之百是你的選擇,我們試一下用以下的比喻幫你考慮:
  • 拿煮食來做個比喻,如果你有上好新鮮的食材,交給一個出色的廚師處理,當然能夠煮出一道好的菜。當然並不是只有廚師才懂得煮菜,很多家庭主婦一樣可以勝任。但是如果你有的是上好的食材,卻全無廚藝,你可以預計那些上好的食材會被你糟蹋。
  • 未知生先知死,另外一個考慮點,就是萬一個案被拒而產生的一系列沮喪,如果你在沒有把握之下嘗試 DIY,被拒之後要面對的上訴程序,代價將會更昂貴。
  • 黃先生樂意為你護航,分擔你在準備及整理材料過程中的煩憂,但是假結婚就不要來了。
  • 黃先生提供這個Q & A 系列是在移民論壇已經建立了的資訊基礎下,更上一層樓,更有系統地提供給大家一些有幫助的資訊, 希望可以幫助DIY 的申請人。
  • 正如A 25 所述,DIY 與否純粹是你個人的選擇,如果你的DIY 過程中感覺很暢順,就意味著你已經適當地掌握到這個申請的要髓,就當然沒必要找中介了,反正DIY 成功的個案多得是。
  • 但如果你感覺不暢順,處處碰壁,或不知從何入手,你可以先考慮找你身邊建議你DIY 的人出手幫助。如果那些建議你DIY 的人從此消失的話,那麼與其勉強自己做一些超乎自己能力的事情,你可以考慮找專業人士幫忙,避免因小失大。
  • 這一類的申請,移民部提供的申請指引是十分象徵性的。你跟著指引提供材料,不等於成功。再者,申請指引提議你所提供的文件,你不一定有,而你有的文件,又不等於申請指引裡有包含在內。這意味著,移民官審批這一類的申請,是帶有主觀性的客觀,或客觀性的主觀。評核標準不是對和錯,或是與否,而是“可不可信”。
  • 大部分的申請人是第一次接觸這一類的申請,而專業的人士就天天都在接觸。當成功處理過大量的案件後,從不同的申請人背景就會掌握得到移民官處理這一類個案的手法、態度和思維。因為沒有一個申請是“完美” 的,所以有經驗的代理人,就可以向你解釋你自己以為是的“缺陷” 是否重要,更進一步可以替你趨吉避凶,既是預先將移民官有可能關心的細節在申請中列明,將“計時炸彈” 的信管預先廢掉。所以,在移民官看完你的申請材料以後,因為沒有疑點,那麼下一步就是批了,原則上就是這麼簡單!
  • 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如果移民官從你的申請中可以看到你們關係的大“picture”,你的案子怎會不成功? 關於大“picture” 這一點, 黃先生試圖用拼圖遊戲(100 件大小不一的組件) 來和大家繼續討論。
  • 這個大“picture” 是由100 件組件拼做成的,申請人基本上很容易就找到60 件,剩下的40 件又從那裡找出來呢? 另外就算你找到全部100 件,你是否將拼圖遊戲的盒子,即是100 件鬆散的組件交給移民官,讓移民官幫你拼呢?
  • 經驗豐富的代表人,首先可以幫你找到另外的40 件,例如蒐集“環境證據”,再者可以將100 件鬆散的組件拼成一幅“picture”,遞交給移民官看的是一幅“picture”。當移民官看到這個“picture” 之後, 他怎能不批呢?
  • 那麼你的有償代表人應否幫你去“製造” 配件去完成這幅圖呢? 當然不應該了! 因為當你製造配件的時候,就等於做假了! 正如我們之前所說,因為沒有一個個案是完美的,換句話說,移民官看到的“picture” 未必是由整整一百件拼出來的,所以就算欠缺三數件組件又如何?
  • 問題是,如果你所欠缺的三數件是大組件,那麼就未必看得清“picture”了。相反,如果是小組件,應該是無傷大雅吧! 至於什麼是大組件,什麼是小組件,有經驗的代理人會幫你分析,替你分憂。這就是你為什麼要付費, 或為什麼他們會收費的原因了!
  • 作為消費者這當然是你的選擇,但是你要問一問自己,這一類的個案給別人review,你期待他們給你的幫助是什麼? 是符合清單的要求嗎? 確認關係的真實性夠說服力嗎? 如果他們對你說“Okay,你可以寄出去了”,等不等於你就買了保險呢? 這個個案就會贏呢?
  • 憑經驗可以告訴大家,就算有些客戶在找我們之前說自己已經準備好了,但當我們真正接手處理的時候,始終還是要不少於一個月時間才可以總結所有文件,包括要求進一步的文件,才可以寄出去。平均來說,一個這一類型的案件,我們與客戶的見面不少於6 次,這絕不是我們能力的問題,而是我們處理這一類案子一向嚴謹的態度,即是用心去處理每一個小環節,做到滴水不漏。客戶們也看得出我們的用心,不怕麻煩,給我們充分的合作。
  • 所以,如果你的案子找人做DIY review,無論付費與否,他對你說“Okay,可以寄出去了” 你應該再追問,什麼算是Okay 啊? 如果對方說放心吧,你一定收到file number的,你認為足夠嗎? 你知不知道就算你的材料怎樣粗製濫做,你一樣也可以收到file number 的啊。
  • 我們首先看看移民部網站關於這一類案件處理的申請時間:
  • http://www.cic.gc.ca/english/information/times/perm/fc-spouses.asp
  • 以上的審批時間只是平均數,即是有些更長或更短,這就取決於材料是否充足了。
  • 其實“真關係” 和“材料充足” 是最起碼最基本的勝利條件,最重要的其實是怎樣去“整理材料”,讓移民官看得舒服和暢順,這樣子你的案子在北京就可以很快就批下來了。
  • 再用邏輯推理來給大家進一步分析:
  • 元素1: “關係確實” 和“材料充足”
    元素2: “關係確實” 和“材料不十分充足”
    元素3: “整理材料” 十分有效率和仔細
    元素4: “整理材料” 不十分有效率和欠缺仔細
  • 根據以上4 個元素,我們再進一步分析它們的互動性:
  • 1) 元素1 和3 加起來,大家就應該看得到,這就是北京很快就批下來的案子。
    2) 元素2 和4 加起來,這就費時的案子,要面試的機會狂高,如果面試失敗,就後患無窮。這很冤枉啊!
    3) 元素1 加4,最起碼表示你在沒有掌握到這個申請項目的神髓之下,強己所難,無意間把自己當成了白老鼠。這一類的案子隨時會被面試,當然希望你面試成功。
    4) 元素2 和3 加起來,因為你懂得怎樣去整理材料,你就可以前瞻性地化險為夷,將計時炸彈的信管拔掉,將欠缺完善的地方事前加以“解釋”,而不是被移民官懷疑以後才提出的“掩飾”,這一類的案子是會贏的,但就不會是兩個月了。
    可以做一個結論,你要懂得整理材料,你的申請就會很順利和很快地批下來。這個的“你”,可以套用你自己本人,也可以套用在你可以信任的代表人。
  • 2010 年9 月實施的新政策,對你來說不是好事,理由十分簡單,很明顯,在移民官眼中,你是想千方百計地留下來移民加拿大。希望你們能夠提供充分的資料去支持你們感情的真實性,博取到移民官的同情,放你一馬,反正,申請人是否刻意要移民加拿大是帶有主觀性的定論,而並非根據度量衡的。
  • 由新的政策推出到現在才短短的的三個月,我們會密切注意這一類背景申請人的申請進度,當掌握到一個初步的的趨勢,再與大家分享。
  • 只可以說,有了小孩確實對你的個案有幫助,但是這個邏輯切忌倒過來理解還有應用,換個說法,不要為了案子,特意去要一個小孩,因為事實上有小孩而仍然被拒籤的個案是存在的。我們給大家的建議是一切順其自然,過分的做作,就算是平常人都很容易看得出,何況是眼光銳利的移民官呢!
  • 首先大家對加拿大的製度要有信心。移民部在製定家庭團聚移民申請這個項目的時候,也有考慮到申請人有可能遭遇以上的情況。
  • 以上的情況是比較極端的,如果申請人(是指妳,不是你老公) 能夠提出有說服力的證明,就算擔保人(指你的老公) 真的主動做出一些破壞性的事情,包括撤消擔保,你的申請還是可以被繼續受理的。重複一點,要在很極端的情況之下,移民部才會行使酌情權。申請人切忌自己製做一個“悲劇”,試圖走捷徑,因為如果“計劃” 失敗,隨時惹上報假案的官非。
  • 這一類的移民申請不論是遞交境內還是境外,身體檢查是跟隨個案申請一起遞交給移民部的。
  • 當然如果你有意或無意地錯過了在遞交申請時,將體檢表一同遞交上去這個時機的話,移民部將會遲些時要求你補交。但這意味著你整個個案的審批時間就添加了可以避免的延誤。
  • 或者你會問,體檢有效期是一年,如果你的個案有延誤,豈不是要重新檢驗嗎! 憑處理大量成功案例可以告訴你,如果你的案件是資料充實,整理妥當的話,不論境內還是境外的申請,審批延誤引致你要重新體檢的發生機率十分之低。再者,如果你對你的個案真的缺乏信心,你要擔心的不是體檢會不會過期,而是案子能不能贏!
  • 你收到的AIP 通知信,就與LMO 的功能一樣,用來支持你的工簽申請。
  • 話說回頭,本地申請的個案,移民部是鼓勵申請人在遞交申請的時候,同時間交上工籤的申請。當然這個工籤的申請是會被暫時擱置下來,等到AIP 才會簽發。換句話說,如果申請人一開始就有遞交工籤的申請在案,移民官批 AIP 同時就會自動簽發工簽。對於申請人來說,省下的時間可不少呢!
  • 不少人希望利用“結婚” 這個方法取得加國移民身份,是不爭的事實。大約在2008 年左右開始,CBSA 已經得到政府的額外撥款去打假,也即是“Project Honeymoon” “蜜月行動” 的開始。他們第一階段要針對的,就是在境內的申請個案, 那些個案可以是由處理中心或者轉到Local 之後,由於經手的移民官覺得有可疑,就轉介給CBSA 來跟進調查。
  • 至於CBSA 是怎樣去跟進,當然是高度秘密了。那麼為什麼要針對境內的申請個案,而不是境外的呢?原因其實十分明顯,因為境內的申請不論結婚還是同居關係,擔保人和申請人理應一起生活的,不是嗎? 如果是真實的關係當然沒有問題,否則的話,調查人員的跟踪及家訪就很容易揭穿做假的個案。這一類的追踪調查就算申請人贏了AIP 的OWP 之後,一樣有可能發生。
  • 更有個別的案件移民部是採用“請君入甕” 策略,要求申請人去local office 面試,在面試中的一問一答,就變成官方記錄,把所有作假的謊言記錄在案。面試完畢之後, CBSA 的調查人員就會在移民局門口拿人。
  • 經過追踪調查或家訪被揭發作假的申請人,要么被要求去CBSA 定期報到,要么被當場扣押扣留,等待保釋出來,被懷疑作假的申請人最後會被轉介到Immigration Division 開庭,給他一個自辯的機會。如果輸了,就會收到驅逐令。理論上,申請人可以去聯邦法院上訴,要求司法复核,推翻Immigration Division 的原判。
  • 2010 年的下半年開始,CBSA 的這個行動伸展至已經過“結婚” 成功拿下移民身份的人,這就是俗稱的“秋後算賬”。被鎖定的目標人物會先收到CBSA 的先禮後兵信件,被要求去6900 Airport Road 見面,其實這只不過是一個程序而已,原意是給目標人物一個解釋的機會,但現實卻未必是這樣,因為CBSA 是執法的機構,目標人物能夠成功滿足CBSA 官員的懷疑,進而close file 的,是少之又少,絕大多數結果都是要去Immigration Division 開庭。
  • 由於以上的目標人物已經有移民身份,就算他們上庭輸了官司,收到驅逐令,但是他們的上訴途徑就是去IAD。這一類上訴的排期,動不動就是一年或者更長的時間,而這一類官司最有效的抗辯策略,就是以H&C 人道立場博取同情。
  • 其實除了CBSA 有權轉介擁有移民身份的人去Immigration Division 開庭之外,CIC 也擁有這個權力。如果被鎖定的目標是由CIC 跟進的話,local office 的先禮後兵行動,很多時候是要求書面的回答,這可算是“不幸中的大幸”,因為目標人物就會有更多點時間去準備材料,甚至向專業人士求救。如果提供的文件證供能夠滿足CIC 官員,個案就close file。黃先生處理過不少這一類的個案,也成功替他們脫了險。